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就“研究订立规管分间楼宇单位的条例”动议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黄伟纶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研究订立规管分间楼宇单位的条例”动议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我在此感谢叶刘淑仪议员提出今日的议案,以及麦美娟议员、郑泳舜议员、梁耀忠议员和尹兆坚议员提出的修正议案。

分间楼宇单位,俗称“㓥房”,一般是指在建筑物原先经批准的图则上显示的一个楼宇单位被分间成两个或以上的独立房间。有关的工程通常涉及拆除原先的非结构间隔墙、建造新的非结构间隔墙、装置新厕所或厨房、加设内部供水管及排水渠系统、加高地台以埋置新设或改道的供水管及排水渠等。

从规管建筑物的角度而言,政府并非一刀切禁止楼宇单位分间,而是要确保有关工程符合《建筑物条例》的要求。政府对分间楼宇单位所涉及的工程进行规管,把有关工程纳入《建筑物条例》下的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屋宇署亦透过巡查,确保有关单位符合条例的规定,同时亦透过公众教育,让大家知悉违规分间楼宇单位的安全隐患。

就工程规管而言,政府于二○一二年十月修订《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修例之前,常见的分间楼宇单位工程大部分为豁免工程,为提高工程安全水平,它们被纳入屋宇署小型工程监管制度,规定业主须聘请注册承建商并循有关机制进行工程。若有关分间楼宇单位工程涉及较大改动,不能符合小型工程的规格,业主需按《建筑物条例》事先取得屋宇署批准及展开工程同意书,方可进行有关工程。

为配合过渡性房屋的推展,屋宇署于上月亦向业界发出通函,指出署方考虑到旧式住宅楼宇在规划及设计上的局限,屋宇署会针对位于这些楼宇的合资格过渡性房屋项目,就《建筑物条例》的适用性提供变通或豁免,以促成有关的过渡性房屋项目。屋宇署提供该些变通或豁免的先决条件,是项目必须是经由运输及房屋局(运房局)的过渡房屋专责小组支持以确保其营运符合政策要求,倡议人亦必须提供补偿措施,以保障居民享有安全、合理的生活空间。举例而言,《建筑物(规划)规例》(《规例》)要求住用地方需有窗户,以提供天然通风及照明;若有符合条件的过渡性房屋项目,因楼宇设计难以完全符合《规例》的要求,屋宇署会考虑豁免部分的要求,但同时亦会要求项目倡议人提供人工照明及机械通风设施系统,以及提供符合相关天然通风及照明要求的共用起居室。为确保补偿措施持续有效运作,屋宇署会要求倡议人委托认可人士进行年检。有关措施亦适用于将整幢工业楼宇改装、获运房局专责小组支持,并以全幢或部分地方作为临时过渡性房屋的项目。

主席,议案亦建议立法规定每个分间楼宇单位须设有独立水表及电表。经谘询环境局有关电表的事宜,我接下来会回应。

分间楼宇单位租户向业主缴交水费、电费和其他杂费等安排,属业主和租客间的协议,租户与业主在订定租约时,应先行商议各项条款,包括水费、电费的水平和计算方法。

现时居于分间楼宇单位的租户可分别向水务署及两间电力公司申请设置独立水表及电表。有关的申请须得到单位业主同意以便进行必要的改装工程,而且符合一些先决条件及安全标准,例如有关的电力装置须符合《电力条例》规定的安全标准、亦要有直接通道让水务署人员,若以水表来说,在有需要时无须经过属其他人的私人地方而为供水系统进行检查及执行其他职务、系统需接驳至设置在大厦公用地方以方便日后“抄表”等。有关资料可在水务署及两间电力公司的网页上找到。

根据《水务设施规例》,水务署的注册用户可向处所占用人收取在其处所内部供水系统的用水费用,包括水费及其他相关合理成本,例如维修费用,但不可从中图利。而根据两间电力公司与客户所签署的《供电则例》,除非事先获得电力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客户不得把取自电力公司的电力转售予第三者。如分间楼宇单位租户怀疑被滥收水费或电费,可向水务署或两间电力公司举报,他们会作出跟进和调查。基于分间楼宇单位所在大厦在设计上各有不同,例如未必有直接通道供维修供水系统之用,又或大厦电力荷载不足以设置独立电表等原因,因此在现阶段政府并没有安排强制规定为所有分间单位租户安装独立水表及电表。

主席,接下来我会邀请运房局副局长就议案与房屋政策相关的事宜作出回应。多谢主席。

2018年11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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