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七题:市区重建局工作的统计数字

以下是今日(七月八日)立法会会议上张超雄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回复:

问题:

关于市区重建局(市建局)工作的统计数字,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每个在二○一○至一一至二○一九至二○财政年度内完成收购及迁置工作的重建项目的以下资料(按项目名称以表一列出):

(1)冻结人口调查时的住户数目,以及按占用人类别(即(i)自住业主、(ii)住宅租户、(iii)天台构筑物占用人,以及(iv)其他)划分的数字,以及

(2)获安置或赔偿安排的住户数目,以及按他们所获下列安排划分的数字:(v)获安置于香港房屋委员会提供的公共租住房屋单位、(vi)获安置于香港房屋协会提供的公共租住房屋单位、(vii)获安置于市建局辖下安置大厦的单位、(viii)获提供基本特惠金、(ix)获提供相等于地政总署于收地时所提供的特惠津贴三倍的特惠金补偿(因为不合基本特惠金资格),以及(x)获提供相等于地政总署于收地时所提供的特惠津贴两倍的特惠金补偿(因为在冻结人口调查日之后才迁入或其他原因);

表一


(二)二○一○至一一至二○一九至二○财政年度,每年市建局辖下各幢安置大厦的各类单位(即(1)一人单位(共用厨房)、(2)一人单位(独立厨房)、(3)二人单位(共用厨房)、(4)二人单位(独立厨房),以及(5)家庭单位)的以下资料(以表二列出):
(i)单位数目、
(ii)单位的最少和最大实用面积、
(iii)单位的最低和最高租金(不包括用作过渡性房屋的单位)、
(iv)已入住的单位数目、
(v)可供编配予受重建影响租户入住的空置单位数目,以及
(vi)已租借或预留给社福团体的单位数目;

表二


(三)每个在二○一○至一一至二○一九至二○财政年度内完成收购及迁置工作的重建项目,在冻结人口调查时用作非住宅用途的单位数目,以及按:
(1)单位类别(即(i)地下单位、(ii)楼梯铺、(iii)阁楼单位、(iv)楼上单位,以及(v)其他)、
(2)占用人类别(即(vi)业主、(vii)租户、(viii)占用人,以及(ix)其他),以及
(3)业务性质(即(x)零售、(xi)食肆、(xii)工场、(xiii)服务、(xiv)办公室,以及(xv)其他)划分的数字(按项目名称以表三列出);及

表三


(四)每个在二○一○至一一至二○一九至二○财政年度内完成的重建项目的受影响商户,在市建局推行的“地区店铺安排”下,申请租用重建项目完成后提供的店铺的以下详情(按项目名称以表四列出):
(i)提出申请的商户数目及百分比、
(ii)已签订租约的商户数目、
(iii)首次签订的租约的最短和最长年期、
(iv)有否向商户提供租金优惠,以及
(v)租金优惠(如适用)的详情?

表四

答复:

主席:

就问题的四个部分,根据市区重建局(市建局)提供的资料,我现回复如下:

(一)在二○一○至一一至二○一九至二○财政年度,市建局完成收购及迁置工作的重建项目的有关资料载于附件一。

(二)市建局辖下共有四幢安置大厦,分别为顺成大厦、丽珠大厦、必发台和旺角豉油街12号。

安置大厦的单位类型分为一人单位(共用厨房)、二人单位(共用厨房)和家庭单位。议员就各幢安置大厦要求的单位资料载于附件二。

(三)在二○一○至一一至二○一九至二○财政年度,市建局完成收购及迁置工作的各重建项目,在冻结人口调查时用作非住宅用途的单位的相关资料载于附件三。

由于汇集在冻结人口调查时用作非住宅用途的单位的业务性质涉及非常大量的资料整理工作,因此市建局未能在有限时间内提供相关的资料。

(四)市建局会因应情况需要,协助在个别项目范围内的合资格非住宅物业自用业主直接经营者及租户直接经营者,租用在该项目完成重建后的发展项目内之店铺。在二○一○至一一至二○一九至二○财政年度,市建局完成的重建项目的受影响商户,申请租用重建项目完成后提供的店铺的详情载于附件四。

2020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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