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一题:处理兴建小型屋宇申请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容海恩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答复:
 
问题:
 
根据新界小型屋宇(俗称“丁屋”)政策,十八岁以上的男性新界原居民有权一生一次以优惠条件获批建一间丁屋。然而,自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于二○一九年四月八日就一宗丁屋政策司法复核案件作出裁决后,政府暂停接收和处理在以私人协约及换地方式批出的政府土地上兴建丁屋的申请。据报,该安排引致大量兴建丁屋申请积压尚待处理,令不少新界原居民极为不满。上诉法庭在今年一月十三日就该案件的判决所提上诉作出裁决,裁定小型屋宇政策下的免费建屋牌照、私人协约及换地安排均属《基本法》第40条内的新界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并合法合宪。此外,本人在去年九月曾去信发展局局长反映,政府就兴建丁屋申请的审批时间过长(一般需要五至十年,甚至有个案长达20多年),加上建屋费用越来越高,大大增加了原居民兴建丁屋的财政负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地政总署(i)接获、(ii)批准、(iii)拒绝,以及(iv)未完成处理的兴建丁屋申请宗数分别为何;
 
(二)在原讼法庭作出上述判决后提交而尚待处理的兴建丁屋申请数目,以及当中在以私人协约及换地方式批出的政府土地上兴建丁屋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
 
(三)过去五年,每年(i)兴建中及(ii)落成的丁屋数目,以及所涉乡村式发展地带用地的总面积分别为何;
 
(四)过去五年,每年地政总署负责处理兴建丁屋申请的人手编制,以及已批准申请的平均、最长、最短的审批时间分别为何;
 
(五)政府会如何跟进上诉法庭的上述判决;预计最快何时恢复接收和处理在以私人协约及换地方式批出的政府土地上兴建丁屋的申请;会否向地政总署增拨资源及人手,以加快处理积压申请;若会,详情和推行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六)有否就(i)未来10年合资格申请兴建丁屋的人数、(ii)他们将会提出的丁屋申请宗数,以及(iii)该等申请带来对新界不同地区的土地需求进行详细评估;若有,详情为何、评估所依据的准则,以及有何新措施应付有关的土地需求;若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在短期内进行有关评估?
 
答复:
 
主席:
 
就问题的各部分,我回复如下︰
 
(一)及(二)过去三年,小型屋宇申请的分项数字载列如下:


注一:由于每年接获的申请不一定于同年完成处理,在年内批准、拒绝和正在处理的申请个案和宗数,未必对照该年接获的申请个案和宗数。

注二:处理中的申请数目不包括已接获而正待处理的申请。

注三:因应原讼法庭就小型屋宇政策司法复核案件颁下的裁决,地政总署于二○一九年四月八日至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曾经暂停接收及处理以私人协约方式及以换地方式申请政府土地建造小型屋宇的申请,因此截至二○一九年年底及二○二○年年底处理中的个案,并不包括这两类申请。

(三)过去五年,已建成并获地政总署发出完工证的小型屋宇数目,表列如下:

地政总署没有为每年兴建中的小型屋宇数目及当中所涉“乡村式发展”地带的土地面积备存统计数字。

(四)由于部分处理小型屋宇申请的员工亦负责其他土地行政职务,而且部门不时因应工作情况检视及调配人手,地政总署没有处理小型屋宇申请的准确员工数目。作为一般参考,地政总署约有100名员工涉及处理小型屋宇的申请。
 
审批小型屋宇申请的时间,视乎个别申请的复杂程度,例如是否涉及地方人士反对、土地业权或地界等问题,或是否须先符合其他规管制度的规定等,处理时间会视乎所涉事项的复杂程度而定。地政总署没有为审批时间备存统计数字。

(五)上诉法庭于二○二一年一月十三日对小型屋宇政策司法复核案件的上诉作出裁决,裁定小型屋宇政策的所有环节,即免费建屋牌照、私人协约及换地安排,均属于《基本法》第40条内的新界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并合法合宪。政府会继续执行小型屋宇政策。对于较早前因原讼法庭判决而暂停接收及处理的以私人协约及换地方式申请政府土地的小型屋宇申请,地政总署已由二月二十二日起恢复接收和处理这两类申请。
 
地政总署会继续因应各分区地政处的工作量,持续检视人手情况以在有需要时作适当安排。
 
(六)小型屋宇的申请数目受原居村民出生、家庭及经济等因素影响,个别原居村民是否申请兴建小型屋宇,视乎其个人环境和意愿而定。地政总署没有为未来符合资格申请兴建小型屋宇的人数或小型屋宇申请作出估算。根据一贯既定政策,小型屋宇申请是否获批视乎有关土地是否适合兴建小型屋宇,当中会考虑一系列规划、地政、技术等因素,地政总署会继续按机制谘询相关部门及对每宗申请作出审批。

2021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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