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五题:适合作公营房屋发展的私人土地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柯创盛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答复:

问题:

行政长官在二○一九年《施政报告》中提出:「更聚焦地改划私人土地作公营房屋发展,继而行使公权收回私人土地作公共用途,是突破思维」,以及「收回位于各区法定分区计划大纲图上已规划作高密度房屋发展,但因为各种原因(例如业权分散或基建限制)仍未有发展计划,而评估后认为适合作公营房屋发展的私人土地」。此外,二○一九年十月二十日,发展局局长(局长)在其网志《局长随笔》中提及:「除新界棕地,我们会检视那些规划上可作综合发展区或住宅(甲类)发展,而地积比率比较高……现有构筑物比较低矮……但有关业主未有确切发展计划的土地。现时资料显示,约有十组地块符合这些条件……我们希望明年中可就当中哪些用地适合作公营房屋发展,交代初步看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行政长官在二○一九年《施政报告》中提及的「评估后认为适合作公营房屋发展的私人土地」,是否即局长在上述《局长随笔》中提及的「十组地块」;若然,为何政府没有按承诺在二○二○年年中「交代初步看法」;

(二)「十组地块」所涉用地的位置、面积及现有用途分别为何;该等用地当中,最终经评定为适合作公营房屋发展的用地数目;政府会否改划被认为不适合作公营房屋发展的该等用地作其他公共用途(例如资助安老院舍);

(三)鉴于行政长官在二○二○年《施政报告》中提出:「发展局已按去年《施政报告》提出,检视已规划作高密度房屋发展而未有确切发展计划的私人土地,评估当中哪些适合作公营房屋发展,预计于今年年底前完成这项工作」,该项工作是否已按计划于二○二○年年底完成;若然,已确定为适合作公营房屋发展的私人土地的数目、面积及其他详情为何;及

(四)撇除已规划的新发展区内的私人土地,在二○一九年《施政报告》公布前的36个月及其后的12个月内,政府分别就多少幅私人土地展开把土地用途改划作公营房屋发展的研究,以及该等土地的总面积为何?

答复:

主席:

就柯创盛议员提问的各部分,我现回复如下:

(一)至(三)行政长官在二○一九年《施政报告》提出加强政府主导的用地规划,包括运用《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和其他适用条例收回当中涉及的私人土地作公营房屋和相关设施发展。按此方向,政府已加大力度推动发展项目,收地的幅度和速度大大提高。单是二○一九至二○及二○二○至二一两个年度,政府合共收回约90公顷土地(新发展区和公营房屋项目占大约80公顷),远多于前五年的20公顷。由二○二一至二二年度向前看,未来已知会收回的土地大约700公顷(新发展区和公营房屋项目占超过600公顷),而当中近500公顷将会在五年内(即二○二一至二二至二○二五至二六年度)收回(新发展区和公营房屋项目占近400公顷)。

秉持上述加大力度收回土地的方向,二○一九年《施政报告》宣布的其中一项措施为检视位于各区法定分区计划大纲图上已规划作高密度房屋发展,但因为各种原因(例如业权分散或基建限制等)而仍未有确切发展计划的私人土地,并评估当中哪些适合作公营房屋发展。

为此,发展局已选取十组私人土地作有关检视工作。具体而言,这十组地块已规划作综合发展区或住宅(甲类),而地积比率比较高(一般而言,市区为7.5倍或以上,新界为5倍或以上)及现有构筑物比较低矮(如只有几层楼高)。

我们会根据每组地块的实际情况,评估有关土地是否适合作高密度公营房屋发展。考虑因素包括有关社区的整体规划、社区设施及区内基建设施(如交通、供水和排污)、个别用地的位置、面积、发展规模、现时使用情况及土地业权人的发展计划等。如合适作公营房屋发展的地块涉及私人土地,政府会按现有机制运用《收回土地条例》收回有关土地。

发展局已接近完成相关检视工作,将适时公布检视结果。由于有关土地具体地点及详情,可能涉及收回私人土地及赔偿,我们现阶段不便透露,以免引起市场的投机活动和现有用户不必要的顾虑。

(四)撇除涉及新发展区的改划工作,在二○一九年《施政报告》公布前36个月及其后12个月(即二○一六年十月至二○二○年九月),我们共就30幅涉及发展公营房屋的用地开展改划,涉及土地面积为约73.32公顷。改划工作可以同时涉及政府土地及私人土地,而我们现时未能就土地类别提供现成的分项数字。

2021年3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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