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立法会提交《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草案》
发展局今日(五月十六日)公布《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草案》,以订立机制,改善建造业存在已久的各合约方之间拖延付款的情况。
发展局发言人表示,建造工作涵盖范围广泛,涉及的专业/工种繁多且各具独特性,难以由单一承建商或顾问承担整项工程。为增加工程项目采购的弹性,本地建造业普遍采用分包安排。参与建造工程项目的各合约方包括业主方、承建商、分包商、供应商、顾问公司等,倘若任何一方拖延付款,会对组成供应链的各持份者构成财政压力,对财政风险承受力较低的中小型企业的影响更大。付款问题亦有机会令工程项目受阻延误,甚至令建造工人被拖欠工资。
《条例草案》订定条文,改善合约付款条款,设立审裁机制以迅速解决争议,并授权不获付款方在条例指明的情况下暂停或减慢工作或服务进度,以确保各持份者可如期收取款项。《条例草案》要点如下:
(一)改善合约付款条款
禁止「先收款、后付款」等不公平付款条款,并规定付款方须于法例指定时间内就付款申索作出回应,以及付清已承认到期支付的款项;
(二)解决争议的审裁机制
当付款争议出现时,申索方有权启动审裁,合约双方透过独立审裁员解决付款争议;审裁员须在获委任后55个工作天内作出裁决;如合约双方不满裁决,有权将争议提请仲裁或法庭审议;以及
(三)暂停或减慢进度
如付款方没有在限期前支付已经接纳并承诺支付的申索款额,或没有在限期前支付经审裁机制决定的款额,申索方有权行使停工或减慢工程进度的权利。
《条例草案》适用于总承包合约价值不少于指明最低合约价值的建造工程合约(500万元),及与其相关的货品(例如物料及机械)或服务供应合约(50万元)。考虑到一般市民未必熟悉建造合约和相关法例,符合条例要求存在困难,为避免扰民,《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一)为现有私人住宅楼宇进行工程,例如室内装修、楼宇维修等而订立的建造合约;以及(二)为现有私人非住宅楼宇进行相对较小型的工程而订立的建造合约,即那些无须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获建筑事务监督批准及同意的工程,例如屋宇设备保养维修、商铺翻新等。
发展局发言人表示十分注重合约方商议合约条款的自由,政府/条例并不会决定或命令合约任何一方付款。《条例草案》禁止不公平的合约付款条款,并为合约方提供迅速及具约束力的审裁机制解决合约中途的付款争议。
发展局于构思立法框架及撰写条例的过程中,一直与建造业各持份者保持紧密联系及沟通。发展局亦于去年十一月向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简介拟议条例。
发言人说:「本港未来的工程量将会维持在高水平,现时立法正是适切的时机,改善建造业拖延付款的情况。建造业界亦已经就《条例草案》主要内容达成广泛共识,并希望尽快立法。我们预计在《条例草案》实施后,随着付款保障得以改善,投标者就被拖欠付款风险提高标价的情况会逐渐减少,而工程项目的采购成本也可能随着时间下降。政府会全力配合立法会的审议工作,让《条例草案》尽早获得通过及实施。」
《条例草案》将于明日(五月十七日)刊宪,并于五月二十九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拟议条例的详情可参阅今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完
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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