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8号)条例草案刊宪

  将现行与环境有关的十条条例作法律适应化修改的一条条例草案,今日(星期五)在宪报刊登。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8号)条例草案旨在对有关的条例进行必要的词句修订,使与《基本法》或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地位不符的用语,得以适当修订。

  政府发言人说:“所建议的修订大多仅属用语上更改。例如凡述及‘总督’、‘殖民地’及‘官方’等字眼,均加以适当修订。”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8号)条例草案涵盖的十条条例为:《林区及郊区条例》(第96章)、《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70章)、《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油污处理(土地使用及征用)条例》(第247章)、《保护臭氧层条例》(第403章)、《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条例》(第450章)、《污水处理服务条例》(第463章)、《海上倾倒物料条例》

(第466章)、《海岸公园条例》(第476章)和《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第499章)。

  发言人说:“草案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即追溯至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当日起生效。”

  该草案将在本年三月三十一日提交立法会。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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