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臭氧层规例生效日期公告

  政府今日(星期三)重申保护臭氧层(受管制制冷剂)规例已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在一九九八年十月,该规例的生效日期公告被发现刊登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的政府公告而非刊登附属法例的法律公告,该公告亦因而没有提交与当时的立法局。

  当局最近刊登第二次生效公告,并提交立法会。

  规划环境地政局发言人说:“与立法会进行详细讨论后,我们接纳他们认为第一次生效公告已属有效的意见。”

  “由于第一次生效公告已属有效,故此无需第二次生效公告,而它亦无任何法律效力。”

  发言人说,政府对所产生的任何混淆表示歉意,并将修订法例的活页版以反映保护臭氧层(受管制制冷剂)规例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该条规例由本港自发引入,用以更有效地保护臭氧层;鉴于受管制制冷剂正逐步被淘汰,该规例亦可保存氟氯化碳存货,供现存的空气调节装备使用。

  有关的行业大多数为工商业冷凝系统拥有人或经营者及修车房或废车场东主,已充分认识到该规例所订定的要求,并已采取步骤去符合这些要求。

  发言人补充说:“我们将与有关行业密切联络,以确保他们完全符合该规例所订定的要求。”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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