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条例草案:一九九八年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修订)条例草案新订条文

以下为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刘励超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一九九八年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修订)条例草案新订条文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二读新订的草案条文,内容已载列于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草案第2A条清楚说明,我们的政策是要把条例的适用范围引伸至涵盖所有类别的机动泊车系统,但不穿过任何楼面及升降高度不超逾三点五米者则不在此适用范围内。草案第

31A条对条例作出修订,把屋宇装备工程界别纳入〝合资格的升降机工人〞及〝合资格的自动梯工人〞定义之内,成为其中一个认可界别。这两条新订的草案条文已获得法案委员会支持。

  主席女士,我动议本条例草案应增补新订的第2A及31A条。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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