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条例草案:一九九八年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修订)条例草案

以下为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刘励超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一九九八年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订第2,6,7,11,14,17,28,29,33及37条,修正案内容已载列于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修正案主要是有关草拟和技术性质的修订,并已获得法案委员会的支持。

  第7条的修订,规定工程界代表须为“注册专业工程师”,方合资格获委任为纪律审裁委员团的成员。第17条的修订,使同一规定适用于上诉委员团成员的委任,并把结构工程师列为合资格获委任的人选。第33条的修订,反映了现时区域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权限。第37条的修订,则把条例草案有关机动泊车系统及送货升降机安全规定的宽限期,延长至条例草案生效日起计12个月。第2,6,11,14,28及29条所作修订,旨在改善条例草案的用词和草拟。

  主席女士,我谨提出动议。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星期三)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