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条例草案:一九九八年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 

以下为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刘励超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一九九八年

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修订)条例草案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法案委员会主席何锺泰议员及委员会其他委员,曾就《一九九八年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修订)条例草案》仔细审议并提供宝贵意见,我谨此致谢。

2.  我在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动议二读有关条例草案时曾解释,条例草案的一系列修订,旨在改善《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中订明的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的法定管制及有关的行政安排。我很高兴法案委员会支持我们修改现行法例以改善升降机及自动梯的安全。

3.  政府乐意采纳法案委员会提出的一系列具建设性的意见及建议,包括:

(a) 在条例内订明,工程界别的代表必须为《工程师注册条例》所界定的〝注册专业工程师〞,方可获委任为纪律审裁委员团和上诉委员团的成员;

(b) 把结构工程师列为合资格获委任为上诉委员团委员的人选;以及

(c) 把宽限期延长至条例草案生效日起计十二个月,让机动泊车系统和送货升降机拥有人能够遵行条例草案的安全规定。

    我将于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以采纳上述建议,并作出一些文字上的修订,使到条例草案更加清晰。

4.  法案委员会亦对我们建议提高升降机或自动梯工程师注册所须具备的最低资格一事表示关注,认为这项建议可能会影响业内工作的学徒,他们虽然拥有工作经验,但并不具备所需学历。其实,有关建议不会影响已名列于升降机或自动梯工程师名册的人士。至于将来的注册安排,各位议员可以放心,机电工程署署长会考虑根据现行条例第五(2B)条的规定,让具备足够相关经验而学历较低的申请人注册成为升降机或自动梯工程师。为了进一步消除疑虑,我们同意将这项建议延迟一年实施。

5.  我谨此建议议员投票通过这份条例草案。

6.  谢谢,主席女士。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星期三)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