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七题:住宅项目出售时间属商业决定(修订)

  下稿取代今日(星期三)下午五时的新闻稿(编号:GIS990106066):

以下为今日(星期三)立法会会议上吕明华议员所作提问及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刘励超的书面答复:

问题︰

    关于私人住宅单位的供应问题,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a) 是否知悉各大地产发展商现时分别拥有的住宅用地面积;

(b) 是否知悉各大地产发展商在未来五年每年计划推出发售的住宅单位的合计面积;及

(c) 有否规定地产发展商须在向政府购入住宅用地后的某段时间内完成兴建及出售住宅单住;若有,过去五年,未有符合这规定的住宅发展项目数目为何,占项目总数的百分率为何?

主席女士:

(a) 政府没有就个别地产发展商现时持有的住宅用地的总面积作出统计。值得注意的是发展商可透过不同的附属或相关的公司持有土地。

(b) 政府没有就个别地产发展商在未来五年每年计划出售的住宅单位的总楼面面积作出统计。个别住宅发展项目的出售时间,实属地产发展商按其销售策略作出的商业决定。政府的工作是提供足够的土地和基础设施,使私营机构可满足社会对私营房屋的需求。

(c) 当政府以拍卖、投标或私人协约的方式批出土地,有关的契约条款必会设有建筑规约,规定发展项目须在指定的期限内按契约的条款完成。按发展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筑规约的期限最短为三年,最长可至六年或以上。政府自一九九七年开始就遵守建筑规约的情况作出统计,数字显示,建筑规约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期满的发展项目有八十一项,其中六十一项(即百分之七十五)可按时完成。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星期三)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