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1号)条例草案》

以下为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刘励超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1号)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1号)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旨在对九条与一般土地事务有关的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必要的适应化修改,使这些法例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并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相符。

这九条条例内的部分提述,例如凡提述“总督”、“总督会同行政局”和“官方”的地方,均与《基本法》有所抵触,或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不符,需要加以适当修改。尽管《香港回归条例》和《释义及通则条例》已作出规定,指出如何诠释与《基本法》有所抵触,或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地位不符的用语,但在香港法律中保留这些用语,仍是不能接受的。因此,我们需要制定本条例草案,以便作出必要的文本修订。

建议的修改大多仅属用语上的更改。这些适应化修改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即会追溯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日起生效。

草案省却了须经常参照《香港回归条例》和《释义及通则条例》的工作,希望议员能予以支持。

多谢主席。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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