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恢复二读辩论:《市区重建局条例草案》(只发中文稿)

  以下为规划地政局局长萧炯柱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恢复二读辩论《市区重建局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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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要多谢条例草案委员会各议员,特别是主席何承天议员,感谢他们很小心详细审议《市区重建局条例草案》。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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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议条例草案的过程中,条例草案委员会讨论过很多对实施市区重建计划非常重要的问题。何议员在刚才的发言中,已谈及这些问题及政府作出的承诺。今日,我会对这些问题,代表政府正式作出承诺。

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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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承诺会将以人为本的方针,明确写入《市区重建策略》之内。市区重建的政策目标,是改善旧区居民的生活质素。我们的原则有三,分别是:

(一) 受重建影响的业主,必须获得公平而合理的补偿;

(二) 受重建影响的租户,必须得到妥善的安置;以及

(三) 整个地区必须因重新规划和重建而得益,而这些益处包括保留文物、增加区内可以增加的商业活动等。

  我深信,这些目标是可以完全达到的,因为市建局的活动范围会比土发公司现在的活动范围大得多。在这个 ?“以人为本”的方针下,一个天怒民怨的局面绝对不符合这个目标,所以将来我们一定会把一份立法会能接纳的赔偿方案交给财务委员会批准。

董事会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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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承诺,是有关市区重建局(市建局)董事会的组成。我们会确保市建局董事会,能够代表社会不同界别和人士的利益。我们并会向行政长官建议,委任一定数目的本会议员,作为市建局董事会成员,以加强其代表性。

第5(f)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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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个承诺,关于条例草案第5条第(f)款,我保证由行政长官根据这一条条文所制定的命令,是附属法例,并必须符合《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条所订立的程序,即须提交本会会议席上省览,若本会不提出修订,则该命令便属有效。

向公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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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日后成立的市建局向公众负责,并会积极回应社会的需要,政府会向市建局建议四项措施。

  首先,市建局会向各董事,发出申报利益指引,以及“可做事项”和“不可做事项”的清单。第二,市建局董事会应尽量开放和加强透明度;虽然董事会讨论的部分事项,可能涉及商业敏感的资料,不适宜公开,但我们的原则是,市建局应在可能的范围内,公开他们的会议,让公众有机会看到市建局的运作。第三,有部分议员建议,市建局董事申报利益的登记册,以及他们在董事会会议的出席记录,应上载到互联网上;我们会要求市建局考虑这项建议。第四,我们亦会向市建局建议,成立一个独立的帐目稽查小组,并向本会提交该小组拟备的年报,以供参阅。

财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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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下一个承诺,是关于市建局的财务安排。为使市建局能够进行为期二十年的市区重建计划,以及土发公司尚未完成的重建项目,政府会考虑采取各项财政,以及非财政方面的措施。有关措施包括对重建地段,以及安置用地,豁免土地补价,并在有需要时,向市建局提供贷款。此外,我们亦会考虑采取一些非财政方面的措施,例如把市建局重建项目内的“政府、机构或社区”设施,豁免计入总楼面面积之内,以及放宽部分市建局项目的地积比率限制。

公众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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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认为,市建局应设立机制,收集公众的意见。我们会建议市建局在九个目标区内,各区设立分区谘询委员会,以便就区内的重建项目,向市建局提供意见和协助。分区谘询委员会成员,应由市建局董事会委任,并在区内具有代表性,包括楼宇业主、租户、区议会议员,以及关注区内市区重建的民间组织代表。

市区重建社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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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时的两支市区重建社工队,是由土发公司负责承担有关经费。根据以往经验,这些社工队可以促进市区重建的过程。我们会要求市建局继续这个安排,并在每个目标区内,设立一支市区重建社工队,担当市建局和受重建影响居民之间的重要桥梁角色,并向居民提供协助和意见。在各目标区首个重建项目展开之前,社工队最好能够已经设立。

影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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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部分议员和社区组织建议,市建局应全面评估建议项目的社会影响,包括受影响居民的社会保障和房屋安置的需要。为此,我们会建议市建局,就其建议项目,进行影响评估研究,并向公众公开研究报告的内容。我们建议影响评估应分两个阶段进行:

(a) 在建议项目于宪报公布之前,先进行非公开的影响评估;以及

(b) 在建议项目于宪报公布之后,进行详细的影响评估。

  在建议项目于政府宪报公布之后,市建局须就以下各主要方面,进行影响评估,包括:

(a) 受建议项目影响居民的人口特点;

(b) 受影响居民的社会经济特点;

(c) 受影响居民的安置需要;

(d) 受影响居民的住屋意愿;

(e) 受影响居民的就业状况;

(f) 受影响居民的工作地点;

(g) 受影响居民的社区网络;

(h) 受影响家庭子女的教育需要;

(i) 长者的特殊需要;

(j) 伤残人士的特殊需要;

(k) 建议项目对社区的潜在影响的详细评估;以及

(l) 所需纾缓措施的详细评估。

  我深信,市建局作出这些详细评估后,对于进行重建项目以及与居民交往,均会比现在的安排畅顺。

业主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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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部分业主团体提议,业主应该有机会参与重建计划。我们承诺会要求市建局考虑为重建项目,推行业主参与计划。

上诉的法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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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将会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的修订建议中,包括就建议发展项目,设立一个上诉机制。有部分议员关注到,上诉人可能无力聘请律师,代表他们出庭聆讯,假如政府或市建局有律师代表,情况可能对上诉人不利。其实,如果上诉人并无律师代表,政府可能亦无需由律师代表。我们也会建议市建局,在聘请律师代表方面,应该对上诉人保持公平的做法。

给予业主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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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重建策略》的其中一项基本原则,是物业被政府收回重建的业主,应获得公平和合理的补偿。

  业主如被政府收回物业,便有资格获发法定补偿,这笔补偿的数额是被收回物业的公开市值。另外,住宅物业的自住业主,亦有资格领取自置居所津贴。根据于一九九七年四月,由立法局财务委员会所通过的决定,自置居所津贴是以一个十年楼龄,面积与被收回单位相若的同区单位价格,作为基准。

  我完全了解议员希望在计算自置居所津贴时,能以一个八年楼龄的单位为基础。今日我不会就楼龄的数字进行辩论,我会在日后提交方案予财务委员会考虑时再作清楚的建议。

  在补偿安排方面,议员要求我们保障业主的权益,我们完全认同这个原则。我们会检讨现行补偿的安排,包括:

(a) 应否设立奖励机制,鼓励业主在政府发出收地通告之后,但在土地业权归还政府之前,自愿以协议方式,把物业售予市建局;

(b) 应否提高发放给非住宅物业业主的特惠津贴;

(c) 应否发放一项新的特惠津贴,以代替申索营业损失额的补偿;这项特惠津贴的数额,可以是有关物业公开市值的某个百分率,或以其他方法计算;以及

(d) 应否向经济困难的受影响业主,发放过渡时期贷款,以协助他们度过物业被收回后的困难时期。

  就上述问题,以及自置居所津贴的改善建议,我们会向财务委员会提交方案,供议员考虑。我们的目标是达到一个“三赢”计划。首先,市建局将来九区都得到改善。其次,香港整体房屋面貌、保养、维修或重建得到改善。第三,区内居民真正得到重建的好处。

上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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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受收地重建影响的住宅物业业主,我们会设立一个非法定的上诉机制。届时,业主若不满自置居所津贴的数额,可以提出上诉,并由一个上诉委员会处理。这个上诉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不会是公职人员。

估价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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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政总署与业主之间关于补偿的争论,往往源于对被收回物业估价的差异。为增加开放程度和透明度,地政总署署长将发出一套估价指引。届时,业主便可得知地政总署如何为物业估价,以计算补偿数额。

  关于这个课题,我今天早上谈到另一个迁拆项目时说过,有时候为代市民讨公道,让他们知道地政总署估价的基础,地政总署署长可能会自动向土地审裁处交出估计,同时将居民提出的数据一并交出研究。

安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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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受重建影响的租户,政府愿意承诺,不会有人因受重建项目的收地影响,而无家可归。政府会确保市建局有足够的安置资源,并已经与房屋委员会(房委会),以及房屋协会(房协)达成共识,由他们代市建局处理安置事宜。在成立后,市建局便会与房委会和房协订定正式协议。

  政府会采取所有必须的安排,以协助市建局尽可能在原区或附近地区,安置受影响人士。市建局亦会提供不同公共屋的单位,以供受影响的租户选择。因为市建局处理九区的地域远比土发公司大,我深信将来市建局的领导人肯定在原区安置方面的自由度更大,效果更满意。

  如果受影响租户不愿意接受位于新界的中转房屋,作为安置安排,他们可以获得现金津贴,以代替安置。该笔现金津贴的数额,不会少于业主或私人发展商,根据《业主与住客(综合)条例》的规定,向被收楼重建的租户所发放的补偿。

  为灵活处理受影响租户的问题,市建局应考虑向须搬迁的租户,发放临时租金津贴,直至他们获得适当安置为止。对于有特殊需要的租户,例如长者及伤残人士等,如果他们能在短时间内,在原区觅得合适的安置单位,则发放临时租金津贴,不失为可行的过渡措施。

过渡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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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最后一个承诺是关于过渡性安排。条例草案的过渡性条文订明,在土发公司解散后,土发公司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包括其财产、文件、帐目及合约协议等,均会移交市建局。至于土发公司尚未完成的项目,将会由市建局接手继续进行。对于土发公司已经宣布进行的项目,由于宣布至今已有一段时间,因此,市建局会优先处理这些尚未完成的项目。

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的修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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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女士,以上是我代表政府所作的承诺。接我希望就审议委员会作出的修订简介一下。为进一步改善条例草案的条文,我会提出多项修订。

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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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议本条例草案的过程中,条例草案委员会的议员和部分社会团体,对我们建议为市建局董事会设立执行主席一职,表示关注。议员认为市建局应设立非执行主席和行政总监各一名,以便在决策过程中,发挥制衡的作用。在进一步考虑过这个意见后,我们现在建议设立非执行主席和行政总监各一名,两者均由行政长官委任。为此,我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订第4条,并会动议通过另一项修订建议,规定市建局董事会中,不是公职人员的非执行董事,须有不少于七名,这修订能增加非公职人员担任非执行董事的弹性,并能加强董事会的代表性。

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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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部分条例草案委员会的议员建议,若果市建局董事在该局订立或拟订立的合约中,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则不应就有关合约的问题投票。我完全理解议员的关注。我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订第7条,规定市建局的董事在任何合约中,如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则不得就有关合约的任何问题投票。

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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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建局的行政总监是该局的最高行政人员,亦是解释市建局政策和运作的最适合人选,因此,他应出席立法会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会议,回答立法会议员的提问。我将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订第9条,删除该条文中两度出现“主席”的字眼,并以“行政总监”取代。

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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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会计师公会建议,第16条应该修订,以列出市建局会计和审计的详细规定。我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通过一项修订建议,就市建局必须备存会计纪录、拟备财务报表,以及委任核数师,审计市建局的帐目及财务报表等事宜,订定更详细的条文。

新订的第17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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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会拟备《市区重建策略》,为本港的市区重建提供整体规划大纲。市建局须要依循《市区重建策略》所列明的指引行事。条例草案委员会和部分社会团体要求,我们在《市区重建策略》定案之前,应先谘询公众。为此,我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一项修订建议,加入新订的第17A条,规定《市区重建策略》须在谘询过公众之后,才可向市建局发出。

第20(1)条及第2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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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市建局建议发展项目的反对期限,有部分条例草案委员会的议员建议,该反对期限应该延长。为此,我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通过修订第20条第(1)款,规定就个别建议发展项目提出反对的期限,由一个月延长至两个月;我亦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通过修订第21条第(7)款,对于原先不受建议项目影响的业主,订明他们的反对期限,由十四日延长至两个月。这些修订的目的,是让受建议发展项目影响的居民,有更多时间拟备反对书。

新订的第23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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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考虑过发展项目的反对书后,规划地政局局长会作出决定。有议员建议,应成立一个法定的上诉委员会,以便聆讯反对者就局长的决定,所提出的上诉。我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一项修订建议,加入新订的第23A条,订明如何成立上诉委员团,以及如何委任上诉委员会成员,负责聆讯上诉等事宜。任何反对者如因局长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均可向上诉委员团秘书,提交上诉通知书。

第2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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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部分议员认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应该只有在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批准出售或处置收回的土地。为消除议员的疑虑,我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订第25条第(2)款,订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如认为为公众利益而有此需要”时,可以批准出售或处置收回的土地。

第2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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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定受影响人士,是否有资格接受安置,或领取特惠津贴,市建局将进行冻结人口调查。正如条例草案委员会的议员所建议,我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一项修订,规定在市建局的冻结人口调查中,任何人如蓄意作出虚假陈述,即属违法。

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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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委员会审议阶段,我会动议修订第32条,规定在土发公司解散前,与该公司签订的任何雇佣合约,将等同于与市建局所签订的雇佣合约一样,而该合约在各方面均当作单一项的连续受雇。

其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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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亦会动议修订其他条文,其中包括第2条、第6条、第18条第(3)及第(4)款、第19条第(5)款、第24条第(1)及第(2)款、第26条第(1)、第(4)及第(7)款、第29条第(2)款,以及附表。这些修订主要是技术修订。

  有议员担心新组织的权力可能太大,工作可能太多,机构臃肿。我深信我们公布和谘询市区重建策略后,在立法会、市民和许多组织监察下,这种局面不会出现。此外,市建局的楼宇会受屋宇署根据法例监管。因此,我相信刚才部份议员担心的问题是不成问题的。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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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女士,香港正面对市区老化的问题。我们必须尽快采取有效的措施,去应付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改善旧区居民的生活条件,并且全面提升我们市区环境的质素。我谨此向本会各位议员推荐本条例草案,并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政府在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的修订建议。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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