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动议辩论:检讨《建筑物条例》(只发中文稿)

  以下为规划地政局局长萧炯柱今日(星期三)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检讨《建筑物条例》动议辩论致辞全文:

主席先生:

  多谢各位议员今日就《建筑物条例》的事宜提出了富建设性的意见。我已细心聆听过你们的意见,这些意见为我们现正进行的《建筑物条例》检讨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

  《建筑物条例》的现行版本,自从在一九五五年制定至今,前后经过了五十三次修订。每一次的修订都有其理由:就是要令到条例更切合本港当时的实际需要。举例来说:为纠正由于发生事故而浮现出来的问题,例如有关防火安全的问题或者为满足社会人士不断提升的要求,例如为残疾人士提供通道设施。不过,条例虽经多番修订,却显然未能充分发挥效用,达到立例目的。基于这个原因,我们早在本局进行这次动议辩论之前,便已开始检讨《建筑物条例》。

  条例的结构简单明确,可以分为下列各主要部分:

* 第I部处理涉及建筑程序中的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承建商等人士的注册及职责事宜;

* 第II部处理建筑事务监督对建筑图则及工程,以及危险建筑物的管制事宜;

* 第III部载列各类杂项规定,包括制订规例等事宜;

* 第IV部载列有关罪行的规定;

* 第V项载列豁免规定;以及

* 第VI项订明如何就建筑事务监督的决定提出上诉。

  我们现时的看法是,条例的结构并没有问题,我们需要做的,是要更新条例的内容,以适合今时今日的需要,从而达致立法的目的。

  条例的精神是希望保障香港居民能够享用优质的房屋。为此,我们正与专业团体、商会、楼宇使用者,以及市民大众进行商讨。我们认为检讨工作应集中在以下四个主要范畴:第一,应该清楚界定所有涉及建造工程的有关各方的责任;第二,应该对违反该条例的人士充分量刑;第三,现行条例虽处理有关建筑物的事宜,但没有订定一个预防性维修的架构,以防止楼宇因日久失修的提前陷于危险的状况;第四个要关注的问题,是该条例应有助达成我们就可持续发展所订立的目标。

  我们今日进行辩论,听取你们的意见,在时间上是最适合不过了。我即将会把我们就《建筑物条例》若干条文所作的最新修订提交立法会。这些修订的条文包括对出现岩土问题的地区的发展项目加强管制、改善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收费结构等等问题提出修订。我们亦在考虑如何提高条例罚则的罚款,使之达到阻吓作用。在检讨过程有结果后,我们会建议在达到可持续发展方面,政府如何在豁免计算地积比率或在增大建筑面积方面,提供各方面的鼓励,使建筑界能自动为使用者提供最环保、最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建筑方向。

主席,我会就几个课题作简单回应,我们在提出法案或修例之前,会再向有关的事务委员会提供适当的文件。

划清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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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相信,在建筑过程中定出各个关键阶段,以确保适当的人选负责适当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具体来说,这个做法有助于清楚界别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其他专业人士、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以及注册专门承建商之间的责任。

  根据现行《建筑物(管理)规例》第37条,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须“定期监督和检查”建筑工程,以确保该等工程符合所有规例。《建筑物条例》第39A条规定,一般建筑承建商及专门承建商须“不断监督”建筑工程。然而,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所提交的监工计划书,着重的是地盘安全,而与建筑工程的质素无关,亦不包括各个建筑阶段的监督时间及监督程度等细节。这方面,我们现正考虑是否需要修改条例或附属法例,或屋宇署署长发出的指引。

  其他已确定的主要事项计有:

* 由合资格人士监督及检测已完竣的工程,尤其是椿柱,的职责须清楚界定。

* 探土工程承建商须根据《建筑物条例》的规定注册,并须独立聘用,与总承建商并无关连。

* 由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承建商负责的螺旋椿抽查工作应提高,如能提高至百分之一百是最好的。

* 每个地盘的工程监督工作须由一名驻地盘工程师负责;该名工程师应独立于总承建商。

  鉴于及早改革对提高建筑质素十分重要,我们打算尽快实行建议。在可行的情况下,屋宇署署长会发出作业备考,以求及早执行建议。我们希望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如有需要,我们会向立法会提交建议,修订法例。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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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现正深入检讨《建筑物条例》就有关欠妥建筑工程的罪行所订的罚则。有关罚款二十多年来也没有提高。我们的看法是,现在可能已完全不能达到阻吓作用,我们现正考虑把罚款二十五万元和监禁三年的最高刑罚大幅提高,详细构思会以文件方式向各位交代。

精简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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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宇署作为建筑工程的规管者,实有责任确保有关部门能够迅速和有效率地处理关于批准进行建筑工程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申请。一九九八年,我们实行了一套新制度,进一步简化了有关程序。由于这套新制度容许同时提出多项申请,因此,处理申请的时间得以大大缩减。现时,我们正设法再精简图则审查过程,以期腾出更多专业人手去巡查建筑地盘,以及审查认可专业人士和承建商就已完成的工程而进行的测试。此外,我们正研究如何令屋宇署可提供一站式的建筑图则审批服务。

  这方面的一个更重要构思,是研究一些小型建筑工程的图则究竟是否需要提交建筑事务监督审批。我们心目中的小型工程是为符合现代生活需要的非结构性轻型工程,例如为方便避雨而建造檐篷,以及在建筑物外墙设置坚固稳妥的支架,以便安装冷气机等。

  屋宇署署长也正在研究如何全面改善该署所提供的服务。举例来说,以下各项服务均有所改善:

* 就市民要求查阅的建筑图则所需要的检索时间刚已缩短,由过去的四十五至六十日减至现时只需十六日。我们会致力于今年内再把所需时间缩减,最终目标是待数目庞大的建筑图则全部数码化后,可提供即时查阅的服务。

* 由今年开始处理有关申领食肆牌照的建筑图则往往需时四十五至六十日。现时,所需的时间已经缩减至十四日。我们将继续努力寻求各种方法,把所需的时间再缩减。

可持续发展和环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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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把香港变成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的大都市,对建筑工程所施行的管制提供所有的诱因,实在非常重要。大方向是在以下这些方面研究,第一是减少废料,第二是增加建筑物的环保质素或者节省能源的质素。

减少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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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一个重要目标,是要找出有效减少拆建废料的良策。屋宇署考虑与业界合作,携手推广“简洁建屋法”,即利用各种技术,使产品既能切合客户的需求,又能兼顾环保的利益。该署会先以自愿的方式推广这种建屋法,由承建商自愿提交减少废料及使用可再用模板的计划书。将来会否用其他标签的方法来表扬一座大厦或建筑物的环保程度,我们会考虑和参考其他城市采用的方法。

  为支持推动可持续发展方案,政府现正考虑给予有关的发展商一些优惠。环境保护署指出的一个问题,是如何推广把废物回收再用或循环再造。我会在短期内向立法会提交有关修订《建筑物条例》的文件,规定新建筑物内必须辟设足够的楼面空间,以作废物分隔及存放回收物料的用途。为鼓励发展商辟设此类设施,我们建议此类设施占用的楼面空间,不会计算入许可总楼面面积内。

  我们现正构想的另一个措施,是鼓励发展商在进行较大规模建设工程,尤其是兴建新市镇时,安装自动收集垃圾系统。这里有一个很大的技术问题,在高楼大厦内设立一个综合收集垃圾系统,可以加快垃圾回收程序,但却可能与另一个目标有冲突,便是废物分类。如何能够一方面提高废物回收效率,又能鼓励废物分类,这是一个要与业界深入研究的问题。我们提出了几次,但暂时仍未找到答案。

能源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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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宇署正研究一系列措施,包括如何在采用建筑材料,如何在设计方面减省能源的消耗,如何使用可再生的能源,包括太阳能在内的设施,怎样给予发展商最大的经济诱因,以鼓励发展商多建设这类设施。刚才谈及的豁免计算在准许总楼面面积内,是其中一个办法,我们会研究所有可行的做法。

检讨灯光及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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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锺泰议员提到大厦灯光和通风系统的设计问题,现有法例订立于许多年前,实在有检讨和修订的需要。

  我们亦正展开一项相关的工作,检讨灯光及通风标准,目的是订定一套新标准,以便:

* 为大厦住客的健康提供更佳保障;

* 建筑师在考虑现代科技、住客的持续需要等因素后可以更灵活设计楼宇;和

* 顾及能源效益的问题。

减低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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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课题在施政报告辩论时已跟各位议员谈过,现在我们正考虑修改法例或附属法例使发展商有更大自由度为用者提供选择,是否需要发展商提供某一形式的洁具和厨具。现在一些业主往往拆掉全新设施,然后换上自己喜欢的款式,这是严重的浪费。我们现正研究如何让最终用家可以有选择,减少这方面的浪费,这是我们首要的研究目标。

  条例的规定有些十分特别,例如有规定厕所水系统最少要容纳九公升水,我对此有很大疑问。在其他国家,只要在水系统加上一个装置,绝对不需要九公升水,水效果更好。一按掣,九公升水便出维港。这是肯定可以修改的。

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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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议员提到自然灾害及其对楼宇的影响。《建筑物条例》及其附属规例已载有关于建筑物安全设计及建造的条文,以抵御各种自然灾害,例如台风、水浸、山泥倾泻和土地沉降等。

  但是我完全同意议员所提到的,在未来数十年我们建造的楼宇,因为要适应人口的增加,适应商业的发展,可能需要更高、更大,和在同样的楼宇内所容纳的人的活动,可能有所增加。在这情况下,我们有责任检讨所有在设计楼宇预防抵抗天然灾害方面,现有的规条是否适合二十一世纪的香港,我们会研究这方面的问题。

房委会楼宇应否受《建筑物条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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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方面,政府现时未有立场。有几个问题要先考虑,首先是法例精神的问题。现在《建筑物条例》及《房屋条例》有很清楚的分界哪类楼宇由哪一个部门监管,若要修改条例的话,法例精神上要作怎样的政策改变,对屋宇署资源上的压力会增加多少,这些压力会令其他私人楼宇的规管和检查有怎样的影响,这些课题要详细、小心地想清楚。否则,在未考虑清楚前接受另一个做法,可能两面不讨好。我们现正进行有关的考虑。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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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若要为二十一世纪香港的楼宇作出可持续发展的安排,政府、发展商、建筑专业人士,以及建筑公司和其员工、业主、所有的人都有其本份和责任。

政府会尽其本分,有需要时会提供诱因,我们会向立法会提交立法建议,以期为兴建优质建筑物订立完善的制度。不过,采用优质建筑方法兴建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建筑物,部份责任最终须落在设计者和建造人士身上。今天的辩论我深信会鼓吹新的风气,鼓励在兴建建筑物的过程中凡事力求完美,如果我们能继续推进这个目标,把责任分好,不断向每一位参与这种工作的人作出唤醒,肯定会改善香港整体的发展。

  谢谢各位。

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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