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第七题:楼宇高度限制

  以下为今日(十月十七日)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曾俊华的书面答复:

问题:

  现正由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红磡海旁发展的住宅物业“海名轩”,以及由其他发展商在司徒拔道发展的“御峰”及“晓庐”,在落成后均会远高于邻近楼宇。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 为何当局批准该等发展商发展这些远较邻近楼宇为高的住宅物业;

(二) 当局曾否放宽“海名轩”所在地区的楼宇高度限制,让有关的发展商可兴建高达七十二层的楼宇,而其后又收紧该区的楼宇高度限制,使该区日后不能再兴建相同高度的楼宇;

(三) 当局在审批上述地产发展项目的核准高度时,曾否考虑有关项目在完成后会破坏景观的问题;及

(四) 当局将来在审批地产发展项目的核准高度时,会否把保护景观列为首要的考虑因素,并规定拟建楼宇的高度须与邻近楼宇的高度相若?

答复:

主席女士:

(一)及(三) 政府审批发展申请,主要考虑有关发展是否符合法例。上述三个地产发展项目所在地段,在法定分区计划大纲图和地契中并没有对发展的高度作出限制。

(二) 基于航空安全的理由,在启德机场搬迁以前,整个红磡区的发展均受法定的机场障碍物高度管制。因应启德机场的搬迁,有关高度管制已予以放宽。

  除了红磡湾新填海区外,红磡地区,包括“海名轩”所在地段,到目前为止政府并没有对住宅楼宇高度作出法定的规划限制。

(四) 规划署现正就《香港城市设计指引》研究的建议进行第二轮的公众谘询。市民对应否及如何限制发展高度以保护城市景观,表达了不同的意见。政府正仔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拟定城市设计指引。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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