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第十八题:补地价及获豁免补地价事宜

  以下为今日(七月三日)立法会会议上陈伟业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问题:

  关于地产发展商就发展项目向当局申请厘定补地价及获豁免补地价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2001年9月当局宣布暂停出售居者有其屋计划单位至本年6月期间,地产发展商就发展项目向当局申请厘定补地价的个案数目,以及每宗申请的详情,包括土地面积和所在地区,以及当局所厘定的补地价金额;

(二) 该等申请个案数目及详情,与之前5个财政年度每年同期的申请情况比较为何;

(三) 自当局在2001年2月发出《环保及创新的楼宇联合作业备考》以来,获批准豁免计算入《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所订的总楼面面积,因而无须缴付地价的环保设施的面积总和为何;并请列出每宗获批个案的发展项目名称、发展商、环保设施的类别、获豁免的面积,以及这些豁免面积的估计地价;及

(四) 据悉有发展商把获豁免地价的一些环保设施的面积计算入住宅单位的建筑面积,并按此面积计算单位售价,从而增加售楼利润,当局有否评估该做法是否恰当;若评估为恰当,原因为何;若没有评估,理由为何?

答复:

主席女士:

(一)二○○一年九月至二○○二年六月期间,就修订契约、换地或增批地段作住宅发展申请评估土地补价的已处理个案共有109宗,有关详情载于附件A

(二)上述期间的个案数目与对上五年同期的比较,载于附件B

(三)环保设施的面积获豁免计入总楼面面积,目的是鼓励发展商兴建居住环境更佳的楼宇。自二○○一年二月发出有关环保及创新楼宇的《联合作业备考》以来,屋宇署已批准97个包括环保设施的发展项目,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获豁免计算的总楼面面积达114 261平方米。这些发展项目详载于附件C。除发展项目所在地点外,根据《建筑物条例》,当局并无规定发展商提交发展项目的名称。

根据现行土地行政政策,如果修订契约令土地价值上升,发展商便须支付土地补价,即使根据《建筑物条例》获豁免计算总楼面面积亦不例外。环保设施并无获豁免土地补价;环保及创新楼宇《联合作业备考》的有关规定,并无偏离上述土地行政政策。不过,如果有关环保设施并无令土地价值上升,则无须支付土地补价。某些环保及创新楼宇设施,例如公用走廊或邮件派递室,由于并无令土地价值上升,因此发展商无须为这些设施支付土地补价。

(四) 我们注意到部分发展商把若干环保设施的面积计入单位的可供出售面积内。有关环保及创新楼宇的《联合作业备考第二号》规定,这些发展商必须在售楼说明书内,清楚列明已包括环保设施的用途和获豁免计算的总楼面面积,并须将一份售楼说明书存放于屋宇署作为纪录。置业人士应知悉有关物业所包括的环保设施,因此可在知情下选择是否购买有关物业。

二○○二年七月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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