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条例》动议辩论

  以下为规划地政局局长曾俊华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动议辩论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依照议程,动议通过本人名下的决议案。

这项动议目的是修订《建筑物条例》附表5有关第3号地区的描述,使其包括规划地政局局长在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签署,并已存放在土地注册处的图则。

铁路保护区是指由地下铁路建筑物边缘起计三十米范围内的地方。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1(3)及41(3A)(f)条,凡在铁路保护区内进行土地勘测和地下排水工程,必须事先经建筑事务监督通过有关图则和动工日期。这项必需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地铁建筑物的安全以及地铁系统正常的运作。

第3号地区的说明现时所指的图则,只反映直至一九九八年的状况。此后有两项转变。第一,为纾缓鱼涌站的挤迫情况,地铁观塘已伸延至北角站,该站亦已成为交汇站。第二,将军澳支的建筑工程已经完成。因此,我们已制备一套全新图则,正确显示各铁路保护区。这些新图则已全部存放在土地注册处,以供市民查阅。

谨请议员支持这项动议,使地铁系统继续得到保护。

主席女士,我谨提出动议。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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