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第十一题:有关批地契约条款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六日)立法会会议上陈伟业议员的提问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曾俊华的书面答复:

问题:

  现时,一些批地契约订有条款,有关地产发展商须在有关土地上兴建某些公共设施。据悉,有地产发展商在获批土地后,未有适时甚至拖延至最后限期才动工兴建该等设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有多少名地产发展商并没有按照批地契约条款,在指定限期内完成兴建有关公共设施,请列出这些发展项目及发展商的名称、涉及的公共设施的种类、指定完工日期及实际完工日期;及

(二) 会否考虑日后在批地契约中订明,当局只会在有关的公共设施完工后,才会向地产发展商签发占用许可证(俗称“入伙纸”),以保障公众利益;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女士:

  过去三年,有七宗物业发展项目的公共设施的完工日期较地契订明的日期迟。该七宗个案的详情载于附件

  由于公共设施是为区内市民而设,所以政府对公共设施能够如期完工十分重视。在这方面,政府有具体的措施,确保公共设施如期落成。

  假如政府委托发展商兴建公共设施并于完工后交给政府,发展商若未能如期将设施交给政府,便须向政府缴付协定损害赔偿金。当发展商完成兴建所有公共设施后并将设施交给政府,政府才会向发展商支付兴建设施的费用。

  至于发展商须承担兴建费用的公共设施,假若发展商未能如期完工,政府可以不批准发展商与个别单位的买家完成物业买卖。政府的另一个做法,便是批准发展商与买家完成物业买卖,但发展商必须首先提供承诺书及银行保证金作担保。如发展商最终未能如期建成公共设施,政府可以将保证金用作兴建公共设施的费用。

  我们认为没有需要采取更多措施,例如不发出依照《建筑物条例》批出的入伙纸,以进一步规管发展商兴建公共设施的安排。不发出入伙纸不单会惩罚发展商,也会影响置业人士的入伙安排。政府会继续不时检讨现行的安排,并在有需要时考虑采取适当的改善措施。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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