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题:市建局收购旧楼重建程序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五日)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的提问及署理规划地政局局长曹万泰的书面答复:

问题:

  据报,市区重建局(“市建局”)编制的《五年业务纲领》已获财政司司长批准;此外,市建局亦会继续收购残破旧楼进行再发展项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当局会否提交该份《五年业务纲领》予立法会审议;若会,何时提交;若否,原因为何;

(二) 是否知悉市建局收购残破旧楼进行再发展项目时所需经过的程序的详情;及

(三) 在市建局根据《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申请收回其未能与业权拥有人达成收购协议的物业期间,即在其发出收回土地的命令前,业权拥有人可否接受市建局原先提出的收购方案?

答复:

主席女士:

(一) 《市区重建局条例》(第563章)(《条例》)授权财政司司长审议及批准市区重建局(市建局)每年提交的业务纲领草案及业务计划草案。根据《条例》,财政司司长已在本年三月二十八日批准市建局首份业务纲领(涵盖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及首份业务计划(涵盖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至二零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由于业务纲领载有敏感的商业资料及个别项目的详情,包括项目所在地点及推行时间表,因此,我们不会公开市建局的业务纲领。公开业务纲领并不符合公众利益。

  为推行市区重建计划,政府会向财务委员会申请拨款,注资100亿元予市建局。

(二) 巿建局是独立的法定机构,其收购政策由巿建局董事会不时制定。政府大致知道市建局收购物业过程。

  在公布个别重建项目后,巿建局会:

 (i) 进行住户状况调查。这些资料的其中一项用途,是厘订业主是否符合资格获发巿建局提供的自置居所津贴。津贴额为同区七年楼龄单位的楼价与拟收购单位的巿值两者之间的差额;

 (ii) 评估单位的巿值及自置居所津贴额,作为市建局收购价的基础;

 (iii) 就有关物业的巿值、自置居所津贴额及其他适用的津贴,向合资格的业主发出收购书,以便在指定期限内透过私人协议方式收购物业;

 (iv) 为受影响的业主举办简介会,向他们提供收购资料;

 (v) 与业主或其代表磋商;以及

 (vi) 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完成交易。

(三) 在收购期间,位于项目范围内的物业,是透过市建局和受影响业主之间议定的私人协议进行收购。市建局与业主双方须磋商收购条件,以期达成协议。

  在市建局根据《条例》申请收回土地后,收购程序仍可继续进行,直至有关土地归还政府为止。在获得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收地后,政府会于宪报刊登通告;土地归还日期通常定于宪报通告刊登三个月后。假如业主在收购限期过后但土地尚未归还政府前,要求与市建局重议原先的收购建议,市建局会按当时的情况个别酌情考虑。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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