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八题:工业土地契约列环保规定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五日)立法会会议上陈伟业议员的提问及署理规划地政局局长曹万泰的书面答复:

问题:

  据报,当局清拆位于竹篙湾的财利船厂的费用,在1999年估计为2,200万元,然而最新估计却为4亿5,000万元,误差逾二十倍,主要原因是原先未能预料需动用大量资源来清除已污染该幅土地及有毒的二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按面积及所处区域分类列出现有工业用地;

(二) 有否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工业土地使用者会防止土地被污染;若有,有否检讨该等措施的成效;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 在批出工业用地予电力公司、污泥厂、船厂及钢铁厂的营办者时,有否订明条款禁止土地使用者污染土地;若有,有关条款的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女士:

  清拆竹篙湾财利船厂的预算费用大幅增加,是因为该处发现二𫫇,而处理二𫫇的费用非常高昂。在通常的情况下,船厂的运作是不会产生二𫫇,正因如此,政府的原来预算并无包括处理二𫫇的费用。关于陈伟业议员的问题,现逐一答复如下。

(一) 根据现有的法定分区计划大纲图,本港共有105幅工业用地。这些地现按位置及面积载列于附件 (doc格式)。

(二) 本港有各种措施去处理土地污染问题,包括现行多条法例。例子之一,是《废物处置条例》,该条例载述废物处置工作的管理架构和有关的发牌规定及法定条文。条例订明,有关人士如不遵守法定条文,须负上刑事法律责任;凡不适当地处置废物以致可能造成或引致土地污染,都会被检控。例如,未获发牌而利用或容许他人利用任何土地或处所处置废物,可遭检控,一经定罪,可处罚款及/或监禁。

  另一个例子是《环境影响评估条例》。该条例亦载述有关土地污染的条文。条例附表2第II部胪列的指定工程项目,都有可能引致土地污染。这些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方才获发环境许可证,清拆有关设施。

  目前,政府正考虑可否就财利船厂旧址的污染问题采取法律行动。为免影响政府的形势,在现阶段不宜评论有关法定条文的成效。

(三) 工业用地的土地契约,都有保护环境的适当规定,包括规定承批人必须遵守有关管制各类污染和保护环境的现行法例。这些规定会在征询有关主管当局的意见后,不时予以检讨。当局现正采取措施,在新的契约加入更严格的管制污染条款。举例来说,有关的土地契约已加入条文,订明承批人有责任在契约期满时为有关地段进行清除污染工作。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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