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四题:《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

  以下为今日(五月八日)立法会会议上罗致光议员的提问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曾俊华的书面答复:

问题:

  建筑事务监督于一九九七年修订《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规定建筑物须为残疾及其他类别人士提供适当通道和设施,其中包括建筑物须有至少一个无障碍的入口;及在平面高度有所变动的地方须设置两旁均备有扶手的斜道。最近有复康机构对本港各区建筑物进行了一项调查,发现一些建筑物的设计不符合该等规定,例如在唯一的入口通道上有障碍、没有设置应该设置的斜道、又或建筑物的负责人在取得入伙纸后才将不合乎规定的设施改建为合乎规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有否评估出现上述违规情况的原因?

答复:

主席女士:

  我们在一九八四年发出《设计手册:伤残人士使用的通道》,规定私人楼宇必须为行动不便的人士提供适当的通道和设施,包括在平面高度有所变动的地方设置两旁有扶手的斜道。上述规定当时并不适用于住宅楼宇,而部分楼宇(例如酒店和公众娱乐场所)则获准提供有限度的设施。

  我们在一九九七年扩大《设计手册》的适用范围以涵盖听觉及视觉受损的人士,并加强有关提供设施的规定。新手册载列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新建或经重大改建的私人楼宇,除非遵从规定会对业主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难(例如地盘面积极小,提供有关设施会令整项发展计划不可行),或这些规定因实际限制(例如现有楼宇有结构地梁,不能加建斜道)而无法遵从。

  有些楼宇没有为残疾人士提供设施,一般原因是:

(a) 楼宇在《设计手册》公布之前落成;或

(b) 设施获得豁免,例如在十分特殊情况下因遵从规定会对业主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难的新建楼宇,或进行改建但无法提供有关设施的现有楼宇;或

(c) 业主/使用人未经批准而拆除有关设施。遇有这种情况,屋宇署可采取执法行动。

  在若干情况下,楼宇是在入伙纸发出后才提供通道设施。这些情况包括:

(a) 在《设计手册》公布前落成的楼宇进行重大改建或加建工程,业主须根据现有规定提供此类设施;以及

(b) 楼宇业主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主动提供此类设施。

  虽然一九八四与一九九七年的《设计手册》载列的规定只适用于私人楼宇,但所有在手册公布后设计及建造的政府及房屋委员会辖下楼宇,都已尽量符合这些规定。一些较旧的政府及房屋委员会楼宇,也已经为残疾人士提供足够设施。我们会继续推行这方面的工作。

二○○二年五月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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