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第十五题:长江中心总体发展图则

  以下为今日(四月十七日)立法会会议上陈伟业议员的提问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曾俊华的书面答复:

问题:

  据报,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当年计划拆卸希尔顿酒店,并在该地段上兴建商业大厦(即现时的长江中心)时,政府曾以私人协商方式将毗邻的政府地段(即当时的拱北行及公众停车场所处的地段)批予一并发展。去年年底,毗邻该中心的政府行人天桥上悬挂有属该公司的广告招牌;同时,在该中心范围内原被规划为公众休憩的土地被用作非法泊车,这对市民造成不便及会危及行人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关长江中心总体发展图则内的公众用地、休憩地方及停车场的详细资料,包括它们的正确位置、所占土地面积及发展完成日期;

(二) 发展图则内规划为公众行人路的位置及管理权;及

(三) 有否任何机制监管上述竖立广告和泊车的问题;若有,详情为何?

答复:

主席女士:

(一) 根据地契条款,长江集团中心(该中心)地段的业主最迟须于二○○二年十一月三日完成兴建下列设施︰

(i) 一幅不少于五千二百平方米的公众休憩用地;及

(ii) 一个容纳八百个泊车位的公众停车场。在该公众停车场落成以前,业主须在其地段范围内,提供五百个临时车位给公众人士使用。

  显示该地段总体发展的图则,载于附件。图中绿色部分为公众休憩用地(占地约五千四百四十四平方米),由地面面向皇后大道中的公众广,以及高于地面、毗邻炮台里的园林花园组成。现时已经启用的五百个临时公众车位及将来的八百个公众泊车位,均位于园林花园之下。

(二) 公众人士可自由进出地段内的所有休憩用地。地段范围内全部地方,包括公众休憩用地及公众停车,均由业主负责管理。

(三) 地段用途必须符合地契条款,如违反地契条款,政府可对业主采取执行批约条款行动。该中心毗邻的行人天桥,为业主根据地契条款兴建,该天桥部分座落于政府土地上。根据地契条款,业主须负责管理和保养行人天桥,包括座落在政府土地的部分;然而,这并不赋予业主在该部分行人天桥悬挂任何广告招牌的权利。地政总署已经要求业主移去政府土地上的广告招牌,而业主亦已遵从劝谕,将该广告招牌移去。

  至于在公众休憩用地泊车的问题,地政总署在收到投诉后,已经去信业主要求停止将公众休憩用地作泊车用途。地政总署会继续监察有关事情,如再有违反地契条款的情况,该署会采取适当行动。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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