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第十八题:公众进入私人土地事宜

  以下为今日(二月六日)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曾俊华的书面答复:

问题:

关于公众进入被四条指定远足径横越的私人土地事宜,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 私人土地业权人是否有权阻止公众进入属他们所有而被该等远足径横越的土地,或向进入该等土地的人士征收费用;

(二) 麦理浩径、奕信径及凤凰径分别横越的各幅私人土地的位置;及

(三) 行政机关在指定一条横越私人土地的远足径之前,须否与有关土地的业权人订立协议?

答复:

主席女士:

(一) 根据普通法,如果长期以来公众一直使用某条路径而土地的业权人不表反对,则公众可推定已有该条路径的通行权。如果公众对路径有通行权,土地业权人便不能阻止公众在有关路径通行,也不能向有关人士收取通行费用。

(二) 麦理浩径、奕信径及凤凰径主要由已经存在的路径,包括经过乡村的传统行人径,连接而成。这三条远足径部分横越私人土地。这些土地散布于远足径沿线,大部分位于传统村落,例如西贡、北区和大屿山南部的乡村附近。

(三) 由于该三条远足径主要由已经存在的路径连接而成,这些路径许多已为村民和公众人士使用了很长的时间,因此,行政机关并无就这些远足径与土地业权人订立任何协议。

二○○二年二月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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