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第二十题:市区重建局以财政自给为长远目标

  以下为今日(一月九日)立法会会议上李华明议员的提问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曾俊华的书面答复:

问题:

  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第563章),市区重建局(市建局)在拟备其业务纲领时,须遵循由规划地政局局长制订的《市区重建策略》(《策略》)。《策略》的《规划参数和财务指引》订明市建局须按商业原则运作;但据报市建局的首个五年发展计划所涉及的重建项目,尤其是土地发展公司未完成的二十五个重建项目,预计大部分会出现财政亏损的情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上述商业原则有否规定市建局须透过重建项目赚取利润﹔若然,在预计多个重建项目出现财政亏损的情况下,市建局如何符合须按商业原则运作的规定;及

(二) 市建局如何能够在按商业原则运作的前提下,达致《策略》所定的保存文物古迹及保留地区历史特色的目标?

答复:

主席女士:

  《市区重建策略》的《规划参数和财务指引》附件订明,市区重建局在进行个别重建项目时,须按商业原则运作。该附件亦订明,市建局如拟进行财政上预计不可行的重建项目,须在有关项目开始实施前,先行征得财政司司长批准。上述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市建局能有足够的资源推行个别项目,以及不会承担过高的业务风险。

  市建局须按商业原则运作,不等于市建局不可以推行任何预计将无利可图的项目,而是指市建局须以应有的谨慎和尽其应尽的努力处理其财政。我们并不是要市建局牟利,但市建局应以能够财政自给为其长远目标。

  《市区重建策略》订明,市建局应保存重建项目范围内的历史建筑物。在符合商业原则的情况下,市建局可以利用有关项目内重建部分的利润,补贴保存文物古迹的开支。

  政府正在考虑引入一项转移发展权益计划,以保存历史建筑物和文物古迹区。倘若该计划得以落实,市建局将可把保存文物古迹项目馀下未用的发展权益,转移至该局在同一或相连的分区计划大纲图范围内,而土地用途相同的重建项目。

二○○二年一月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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