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七日)立法会会议上刘汉铨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答复:
问题:
据报,全港每日最少有一百个装载垃圾的货车货斗随街摆放,既阻塞交通,危害行车及行人安全,亦污染环境。地政总署指出,在政府土地摆放货斗须事先获得该署批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除了地政总署之外,负责监管道路交通、环境生及道路建设等范畴的其他政府部门,有否监管摆放在行车道或行人路的货斗;若有,监管的详情;若没有,原因是甚么;
(二) 过去三年,当局接获于街上摆放货斗的申请总数,以及检控未获批准而在街上摆放货斗的总人数;若当局没有提出检控,原因是甚么;及
(三) 当局会否考虑将未获批准而在街上摆放货斗视为违例停放车辆、乱抛垃圾,或阻塞通道,以便警务处、食物环境生署或相关部门可检控有关货斗的拥有人?
答复:
主席女士:
在街道或路旁放置的货斗一般是用来暂时储存在附近楼宇进行装修或改建所产生的建筑废料,然后运往堆填区倾倒。这些货斗摆放在街道或路旁一般不会超过二至三天,所以对交通及行人的影响都是比较短暂。对装修及建造等行业来说,使用货斗是有实际的需要。况且使用这些货斗可以避免将建筑废料乱放在街道上,减少对环境生及交通的滋扰。现时货斗随街摆放的问题,主要是透过各区的街道管理机制加以处理。
我就问题三部份的答复如下:
(一) 现时并无特定法例处理货斗随街摆放的情况。一般来说,有关部门可引用《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来处理这些可被列为非法占用政府土地的问题。该条例广泛地涵盖所有未经批准占用政府土地的情况,包括随街摆放的货斗。根据该条例第4条,地政总署可发出许可证给使用政府土地放置物件的人士。而根据同一条例第6(1)条张贴通知,饬令在通知内指明的日期前停止占用该土地。地政总署一般给予货斗物主一个工作天的时间,将阻街的货斗移走。
假如放置在街道或路旁的货斗产生环境生问题,食物环境生署可根据《公众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2条及127条,向有关人士发出妨扰事故通知,饬令他们在指定的时间内减除该等妨扰事故。如货斗阻碍清洁工人清扫街道,食物环境生署会根据上述条例第22条,通知物主在指定的时限内将货斗移走。
此外,任何人士在街道上摆放物品(包括货斗)而对其他公众人士或车辆造成阻碍、不便或危险,警方会视乎当时情况,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 4A条 及第32条采取适当行动。
(二) 过去三年地政总署并无接获在街上摆放货斗的申请。各部门收到货斗随街摆放的投诉如下:
地政总署 218宗
食物环境生署 82宗
警务处 并无纪录
运输署 并无纪录
路政处 并无纪录
过去三年,各区地政处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6(1)条,共张贴了二百一十八张告示。大部份货斗物主都在限期前移走有关货斗;而馀下的货斗,因未能找到其物主,当区地政处已安排把货斗移走和充公。
(三) 摆放在街上的货斗,并不符合《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有关车辆的法例定义,所以一般不能列作违例停泊车辆去处理。正如上文所述,货斗随街摆放的情况,是透过各区的街道管理机制去处理。各有关部门曾于上月就街道管理问题举行会议,并讨论怎样更有效处理货斗随街摆放的情况。假如日后有关部门接获投诉,会首先交由警方评估是否属紧急和严重影响交通的情况,若然则警方会进行执法行动把货斗移走。
若货斗并无阻塞交通,警方会通知当区地政处。地政处会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张贴告示,给予货斗物主一个工作天的时间移走货斗。若货斗在指定限期后还没有被移走,地政处会安排承办商移走有关货斗,务求在三个工作天内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完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