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会议上罗致光议员就‘立法会第十六题:空置工业楼宇作社区或福利用途’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九日)立法会会议上罗致光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问题:

  本年九月,沙田区议会发展及房屋委员会工商工作小组就“如何进一步发展及利用沙田区空置工业楼宇”发表了研究报告,提出多项建议,当中包括政府应主动把部分社区和福利用途的场所搬入空置工厦,并鼓励慈善机构作同样安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会否考虑落实上述建议,将社区及福利活动纳入为工业区的经常准许用途,让社会福利机构可向城市规划委员会申请将空置工厦改作上述活动的场所;若会,实施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女士:

  为配合香港的工业转型,政府早于八十年代后期已经推出工业-办公室楼宇(下称工办楼宇)(一般而言,工办楼宇内每一个单位在设计及构造上均可灵活使用作工业或办工室用途)的概念,该类楼宇的用途范围较传统的工业楼宇更为广阔。同时,为鼓励更好地使用工业楼宇,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于二○○○年十月引入“其他指定用途”注明“商贸”地带(下称“商贸”地带)。在“商贸”地带内的楼宇,除可作工业用途外,亦可作办公室及商业混合用途。

  工业及工办楼宇一般位于“工业”地带或“商贸”地带,楼宇的设计,亦会影响该楼宇内所准许的用途。在二○○三年以前,基于消防安全理由,在工业楼宇设置社会福利设施是不准许的(若工业楼宇位于“商贸”地带内,可向城规会申请把整幢楼宇改作非工业用途,这可包括不涉及住宿的社会福利设施的用途)。若是工办楼宇,申请人可向城规会申请在楼宇的低层非工业部分作不涉及住宿的社会福利设施。及后,城规会在二○○三年年初完成检讨《注释总表》,准许社区设施及其他机构用途在工业或工办楼宇的低层非工业部分内设立,而毋须向城规会申请,唯须符合有关法定图则内注释的规定。此外,申请人也可向城规会申请在工业楼宇的低层非工业部分作不涉及住宿的社会福利设施。二○○三年的检讨结果已陆续纳入有关的分区计划大纲图内。两类楼宇在不同的土地用途地带内所准许的与社区和福利设施有关的用途,详列于附件

  我们会主动通知社会福利署有关各类楼宇所准许的用途及有关的申请渠道,让社会福利署能知会有兴趣的团体提出申请,善用有关楼宇作社区或福利用途。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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