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就‘立法会四题:西九龙文娱艺术区发展计划’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答复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九日)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答复:

问题:

  据报,城市规划委员会为配合西九龙文娱艺术区发展计划,宣布修订西南九龙分区计划大纲草图,并将约四十公顷的土地,由以往的特定用途,一次过全部改划为“其他指定用途”注明“艺术、文化、商业及娱乐用途”地带,而且不设高度及发展楼面的限制。根据该艺术区的发展建议邀请书,当局现时已决定在该区兴建一批核心文化设施,包括一座剧院综合大楼、一个演艺场馆、一个博物馆群、一座艺术展览馆、海天剧场及最少四个广场。这些设施的用途及大小亦已仔细列出,当局预计有关设施会由二○一○年开始分阶段启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自当局宣布修订西南九龙分区计划大纲草图后,迄今共接获多少份意见书,当中有多少份反对更改该幅土地的用途,反对者所属界别及反对原因是甚么;

(二) 根据甚么准则决定把上述土地全部改作“其他指定用途”,以及当局有否确保对该幅土地有足够的规划控制;若有,详情是甚么;若没有,原因是甚么;当局会否把该幅土地改为“综合发展区”,以规范它的发展组合及密度;若会,请告知进展情况;若不会,原因是甚么;及

(三) 有何措施避免上述核心文化设施在启用后被认为不合用或不合时宜,又或公众和本地文化团体不喜欢使用?

答复:

主席:

  正如政务司司长在上星期三立法会会议上答复田北俊议员的提问时所解释,政府希望将西九龙文娱艺术区发展为一个世界级的综合文娱艺术区,使市民生活更添姿彩,更可让游客从中感受香港中西文化交的魅力。基于过往的经验,我们认为要突破一贯由政府营运管理文艺设施的模式,必须借助私营机构的商业知识,结合文化界的专才,合力发展这项计划。再者,由于香港面对财赤问题,我们实难以调拨资金兴建新的大型文娱设施。目前已有十一间机构表示有兴趣提交发展建议,令人鼓舞。

  这项计划必须是一项世界级的文化艺术发展计划。有关机构提交的建议必须要符合我们对这方面的要求和期望,其建议计划方可获批准进行。为了吸引私营机构参与,我们会容许这项计划包括适量的商业发展项目,同时以单一发展模式进行,务求整体上配合得宜。由于我们希望获取最切实可行的方案,我们在建议邀请书只列明了最低限度的规定,并提供了一个基线发展方案作为参考,以便让建议者尽量有最大弹性去灵活发挥创新的发展规划。虽然如此,由于天篷会复盖大部分用地,任何的发展建议,都会受到一定的规限。城市规划委员会在考虑了上述所有因素后,决定把该幅土地划作“其他指定用途”,即艺术、文化、商业及娱乐用途。

  至于问题的三个部分的答复如下:

(一) 城市规划委员会共收到十一份有关经修订的西南九龙分区计划大纲草图(大纲草图)的反对书。提出反对的人士包括巿民、地产发展商或代表他们的顾问公司、公共运输服务机构及一些关注团体。他们均反对大纲草图上所划定的“其他指定用途”注明“艺术、文化、商业及娱乐用途”地带。反对者主要担心在建筑物高度、发展密度和景观影响方面的管制不足,以及该区改划作“其他指定用途”是否恰当。此外,也有人关注到文娱艺术区发展项目可能会产生交通、环境和噪音方面的不良影响。

(二) 一如我在开始时所解释,把该幅土地划作“其他指定用途”,反映了当局的意向是把该区视作一个综合项目而加以规划和发展。不过,我要强调,这样的土地用途划分并不表示我们会放松或放弃规划管制。恰好相反,当城规会决定将该幅土地划作“其他指定用途”时,政府承诺日后会将属意的发展计划呈交城规会成员考虑及征询意见,然后才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签订临时协议。再者,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该幅土地的发展计划后,所厘定的楼面总面积和地积比率上限,便会在政府与中选者签订的临时协议内加以订明。之后,这些规范会成为具法律约束力的计划协议和批地契约的一部分。我们亦会在临时协议和计划协议内订明,这些规范会被纳入法定的分区计划大纲图内,以订定有关的发展组合及密度,包括楼面总面积、地积比率和高度上限等。因而,假如日后建议者需要对其发展计划作出任何有关的修改,必须根据法定的规划程序获得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进行。故此,我们不拟将该幅土地改划为“综合发展区”。

(三) 根据建议邀请书,提交建议者须就核心艺术文化设施的管理和营运模式提出建议,而这些建议模式须包括如何促进本港文化的长远发展、争取公众支持、确保以负责任的理财手法和向公众交代的态度管理有关设施,并让社会贤达和业界专家参与。这些要求旨在让政府和文化艺术界人士参与其事,提供意见,并监察核心艺术文化设施的管理和营运工作,从而确保营运工作令公众满意。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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