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会议上李华明议员就‘立法会第十七题:发展商兴建公共设施条款’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以下为今日(七月九日)立法会会议上李华明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问题:

  据悉,钻石山星河明居的批地契约订明,发展商须在该发展项目的地面兴建一个公共巴士总站、公厕及钻石山地铁站C出口;该项目的公契则订明,有关设施所占的土地业权归政府,但设施的维修责任却由该处的其他物业业主分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关于在批地契约中订定发展商须兴建公共设施的条款,当局订有甚么政策,以及该政策在过去十年内有何改变;

(二) 规定上述项目的其他业主承担由政府拥有的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有何理据;现时全港各区有哪些已入伙及兴建中的住宅发展项目有类似的批地条款;及

(三) 鉴于该等业主既不拥有这些公共设施的有关土地业权及管理权,亦无权事先审批维修开支,当局会否考虑由政府承担有关的维修责任;若否,理据为何?

答复:

主席:

  关于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答复如下:

(一) 发展商必须在适当情况下提供公共设施,这是基于发展商须为由他们的私人发展项目带来的额外人口提供公共设施的原则。例如,为应付发展项目的人口增幅而需要的公共休憩用地。一般来说,如有关的公共设施是为满足较大的社区需要,例如公共巴士总站,政府会向发展商发还建筑费。在过去十年,这项政策一直没有改变。

(二) 星河明居(新九龙内地段第6160号)位于九龙钻石山龙蟠街3号。该幅土地于一九九三年二月以公开拍卖方式出售。公共巴士总站、公厕及钻石山地铁站C出口均位于发展项目范围内。这些设施由发展商兴建但由政府向发展商发还建筑费。根据以下(i)至(iv)所列条件,上述设施落成后公共巴士总站及公的业权由政府接管,而地铁站C出口则由地铁公司接管。

  根据土地契约,星河明居发展商(或其后购入物业的业主)须负责下列事项的保养事宜:

(i) 公共巴士总站和公厕所有墙壁、顶部和支柱的结构和外墙粉饰,及地台(包括排水设施);

(ii) 公共巴士总站和公厕通往地段内其他建筑物各楼层的所有升降机、楼梯和扶手电梯;

(iii) 公共巴士总站的一切消防设备;及

(iv) 公共巴士总站和公厕的一切公用设施。

  上述设施被视为星河明居发展项目结构或其附属的一部分(例如公共巴士总站墙壁的结构和外墙粉饰),或其作用是为整个发展项目提供通道(例如升降机,连接公共巴士总站及物业的楼梯)。政府已负责其他有关的设施的维修工作,例如所有不属于发展项目的高架行人道。

  现时全港有六个住宅发展项目设有公共巴士总站及附有类似的维修责任。而有两个正在兴建中的住宅发展项目有相同的情况。

(三) 政府已负责承担星河明居内的公共巴士总站、公厕及在这些地点有关设施的维修费用。至于上文(二)(i)至(二)(iv)项所列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用,住宅单位业主在购买单位前他们的律师应已清楚解释有关的维修责任,楼价亦应已充分反映这些维修安排及其他市场和这楼盘的发展情况。政府是不会接手负责上述项目的维修。发展商在这方面的责任,已在由发展商和政府签订具法律效力的土地契约内订明。

二○○三年七月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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