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会议上刘炳章议员就‘立法会第五题: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答复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五日)立法会会议上刘炳章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答复:

问题:

关于私人发展商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及以其他方式提出的改变土地用途申请,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政府是否有政策,减少批准私人发展商就改变土地用途提出的申请;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何准则审批循上述两种途径提出的申请;申请者可循甚么途径就申请结果提出复核或上诉;

(二) 除发展新界小型屋宇的申请外,过去五年,每年当局接获私人发展商循上述两种途径提出的改变土地用途申请各有多少宗;当中个案审批时间最长是多久,以及最快获得批准的申请的审批时间是多久;目前有多少宗申请尚待处理,以及估计有多少宗申请有机会获得批准;及

(三) 在过去五年,每年循此两种途径提出的申请中,获批准的住宅发展项目各有多少个;每个分别涉及的楼面面积、可兴建的单位数目,以及当局从每个项目获得的补地价款额?

答复:

主席女士:

我就问题三部分的答复如下:

(一) 政府的一贯政策,是确保土地用途规划配合香港长远的发展需要。由于市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变化,现时的城市规划制度提供了渠道,让私人发展商可以提出更改土地用途的申请。

申请更改土地用途的途径包括向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城规会)提出修订法定图则的建议和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提出规划申请。城规会在审批这些建议或申请时,会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主要包括规划意向,有关发展对附近交通、景观、环境及基建的影响等,城规会亦会参考各相关政府部门的专业意见及有关地区团体及人士的意见。城规会的运作是独立的,亦没有订下目标增加或减少批准这些申请的数目。

按照《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提出的规划申请,申请人若不满城规会的决定,可根据条例第17条,于城规会发出决定通知的日期起计二十一日内,要求复核。城规会必须在接获复核申请日期起计的三个月内进行复核聆讯。若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仍感不满,可在城规会就所作决定发出通知的日期起计的六十日内,根据条例第17B条的规定提出上诉。上诉将会由独立于城规会的城市规划上诉委员会审理。

至于建议修订法定图则方面,其处理程序跟规划申请大致相同。倘若有关修订法定图则的建议被接纳,城规会便会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于宪报刊登有关的修订项目。倘若城规会不接纳修订法定图则的建议,建议者可因应不获接纳的原因,把修订建议,或就原来建议提出新理据后,再提交城规会考虑。

(二)过去五年,由私人发展商提交的规划申请和建议修订法定图则的数目详见于附件一 (PDF 格式)。这些数字包括不同大小和不同性质的发展,例如商业发展、住宅发展以及改变工业单位用途等。

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城规会必须于收到根据条例第16条递交的规划申请的两个月内审议该申请。至于修订法定图则的建议,法例上并没有规定审议时限。尽管如此,规划署的服务承诺是在三个月内将这些建议提交城规会考虑。目前有待审议的规划申请和修订法定图则的建议分别为三十三宗和四十四宗,其中包括七十四宗是因为申请者主动要求城规会延迟审理,大多的原因是申请者需要更多时间,准备额外资料和理据,供城规会参考。由于每项申请的情况和内容都不同,我们不能估计当中有多少项有机会获得批准。

(三)在过往五年,透过规划申请和建议修订法定图则以更改土地用途这两种途径,获批准的私人住宅发展项目的数目,每个项目所涉及的楼面面积,预计可兴建的单位数目及有关项目于修订地契条款所缴付地价金额等资料,详载于附件二 (PDF 格式)。

发展商会视乎市场住宅楼宇的供求情况及其他的相关因素,决定是否进行个别住宅发展项目。此外,申请规划许可或修订法定图则,只是整个发展过程中的其中一个部分。要完成整项发展,尚有其他程序,包括更改地契、补地价差额、按《建筑物条例》提交建筑图则、以及兴建工程等。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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