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会议上叶国谦议员就‘立法会第二题:大厦外墙招牌’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答复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叶国谦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答复:

问题:

  当局于本年二月回复本人的质询时表示,悬挂于大厦外墙的招牌若伸出街外,便属占用未批租政府土地,有关物主须按法例规定向当局申领许可证,但当局表示并无计划执行有关规定。在上月二十二日,有政府官员在中西区区议会交通及运输委员会会议席上透露,当局基于中区环球大厦及皇后戏院外墙设置的巨型电子广告招牌占用了政府土地,计划向有关业主征收费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湾仔区有大量占用政府土地的招牌,而当局没有向招牌拥有人征收费用,为何当局却打算选择性地向该两幢楼宇的有关业主征收费用;及

(二) 当局会否尽快就向占用政府土地的大型招牌的拥有人征收费用事宜展开研究;若不会,是甚么原因?

答复:

主席:

广告招牌伸出街道,除了为商户发挥宣传作用外,长久以来亦成为了香港大都会街景的特色之一。现时全港估计有超过二十万个此类户外招牌。

绝大部分的广告招牌均是建筑工程。现时已有一定的结构安全规管。较早前,当局确曾考虑引入招牌登记制度,以进一步保障招牌的结构安全。在研究实施细节时,我们发觉最简单有效的落实方法,是把有关规管建基于建筑管制制度上。事实上,我们已于四月底向立法会提交《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若建议获得通过,将来大部分广告招牌的搭建将被列入小型工程类别。我们认为《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的建议,已可达致确保招牌安全的目的,并不需额外招牌登记制度。另设登记制度只会加重商户或招牌拥有人财政负担,因为他们须在为招牌续牌及声明拥有权时,支付各种费用。政府方面也需相当资源,成立登记架构。我们认为不须就招牌结构安全推行登记制度。

至于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对悬挂在未批租土地上的招牌发出许可证会涉及不少复杂和实际的问题,包括第28章拟涵盖的范围、对其他占用/使用政府土地方式的影响、设立行政架构执行许可证制度的需要,以及整体社会因须符合有关规定而要付出的代价。我们必须详细研究这些问题,并和有关组织进行商讨,然后才可考虑根据条例就政府土地上悬挂的招牌发出许可证的事宜。我们会不时检讨招牌的规管制度。

关于叶国谦议员的两条问题,有关资料如下:

(一) 由于该两个招牌部分伸出政府土地上,地政总署接到两个招牌拥有人的申请,要求批准占用政府土地。地政总署仍在谘询有关政府部门,以考虑这两宗申请,现时仍未作出决定;及

(二) 当局正在研究处理招牌拥有人申请在政府土地上悬挂招牌的最佳方法,考虑的范围将包括对此类活动收费的可行性。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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