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会议上叶国谦议员就‘立法会第十一题:大厦外墙的广告招牌’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六日)立法会会议上叶国谦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问题:

  本人注意到,不少悬挂在大厦外墙的广告招牌体积庞大,有些甚至横跨整段路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这些大型招牌有否侵占政府土地;若有,详情为何;

(二) 根据现行法例,当局会如何处理有关招牌被评定为侵占政府土地的个案,而当局有否及以何方式处理该等个案;及

(三) 会否考虑向该等招牌的拥有人征收占用政府土地的费用;若会,将以何方式计算收费;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女士:

  将招牌悬挂于大厦外墙并伸出街外,属占用未批租土地。《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订明,除非领有根据该条例发出的许可证,否则不得占用未批租土地。

  虽然第28章的涵盖范围佷广泛,似乎足以包括在街道及未批租土地上悬挂的招牌,不过,如果引用条例处理这些情况,将会引起许多相关而复杂的问题,例如我们的政策拟涵盖的范围、对其他占用/使用政府土地方式的影响、设立行政架构执行许可证制度的需要,以及整体社会因须符合有关规定而要付出的代价。当局必须详细研究这些问题,并和有关组织进行商讨,然后才可考虑根据条例就政府土地上悬挂的招牌发出许可证的事宜。

  长久以来,广告招牌伸出街道及未批租土地上,是香港街景特色之一。由于此事涉及复杂问题,加上有其他须优先处理的工作,当局至今并无计划根据条例就政府土地上悬挂的招牌发出许可证。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