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会议上刘炳章议员就‘立法会第十一题:遗失或难以辨认的政府租契及批地书的问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以下为今日(二月十二日)立法会会议上刘炳章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问题:

  政府在一九九九年十月发表的施政方针中表示计划于二○○○年年初制定法例,以解决遗失或难以辨认的政府租契及批地书的问题。然而,当局在去年年底向本会表示有关的条例草案须延至二○○四/○五年度才能提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因政府租契及批地书遗失或难以辨认而不能完成业权转易交易及在地界方面出现纠纷的个案分别有多少宗;

(二) 当局在草拟有关条例草案时遇到甚么困难;及

(三) 当局会否在有关法例生效前采取临时措施,利便进行业权转易交易;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女士:

(一) 我们并没有关于交易失败个案的纪录。个别人士之间的业权转易交易及地界的纠纷,属私人问题,这些纠纷一般不会向政府报告。

(二) 建议法例旨在设立机制,重整遗失及难以辨认的政府租契和有关的土地文件,令重整的租契和有关土地文件,享有原本的租契和有关文件的地位,以方便物业转易。因此,政府必须确保这些重整文件的条款与原本的文件尽量接近。不过,由于原本的条款与重整的条款可能有差异,因此建议的法例必须提供途径,让受影响的人士可以提出反对及上诉,或寻求法律上的补救,以帮助有关人士保障其物业权益。

  我们正在寻求一个可行的重整机制;我们打算就建议谘询主要的有关团体,然后才定案以便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由于建议法例十分技术性和复杂,谘询和草拟法例程序都需要时间,因此,我们预计或只能在二○○四至○五年度才可备妥有关条例草案。

(三) 必须注意的是,即使租契已经遗失或难以辨认,业权转易仍有可能进行。如有清晰和有力的旁证,可以证明遗失或难以辨认的政府租契内容以及有关租契已适当地签订,即符合物业转易的有关法例规定,可以进行物业交易。此外,地政总署亦透过交回及重批土地的方式,个别处理遗失或难以辨认的政府租契。根据这个机制,土地业权人必须交还有关地段的所有权益,然后由政府按双方同意的条款把该地段重新批予该人。

二○○三年二月十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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