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会议上梁富华议员就‘立法会第十六题:非牟利团体申请更改土地用途事宜’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二日)立法会会议上梁富华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问题:

  关于非牟利团体申请更改当局以象征式地价批予它们的土地的用途,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当局以何准则审批这类申请;及

(二) 过去三年,获批准的个案数目,以及每宗个案的详情,包括申请团体名称、土地原来和新批准的用途、土地面积,以及根据新用途计算的土地价值?

答复:

主席:

(一) 以象征式或优惠地价批地予非牟利团体,均由行政会议或根据行政会议转授的权力批核。获得这类批地的,包括非牟利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以及社区、康乐及宗教用途等。

  由于这类土地是以象征式或优惠地价批出,因此批地条件较严格,例如土地不准转让以及有严格的土地用途限制。

  如果批出作社会服务用途的土地未有充分发展,承批机构可以申请修订批约条款,以重新发展其土地,使土地得以地尽其用,以及提供改善设施。在这情况下,承批机构或会获准在重建计划中加入商业元素,不过有关计划必须符合下列准则:

(i) 重建计划须符合承批机构的组织大纲及章程,承批机构如属法定团体,则须符合有关条例;

(ii) 承批机构须就其在发展项目中所占部分得到的收入作出交代,以及从商业部分获得的收入会用于政府同意的用途;

(iii) 发展计划符合公众利益,例如可以减少对政府资助的需求;

(iv) 重建项目须尽量在提供“政府、机构及社区”设施方面达致最大效益,而又配合发展项目的整体商业可行性。加入的商业部分,不可对拟提供的“政府、机构及社区”设施有损;

(v) 如果情况适当,政府有权要求在重建项目内征用地方供政府本身使用(例如用作办公室),或作其他公共用途,例如拨予其他志愿机构使用;以及

(vi) 如重建项目有联营伙伴,须按政府同意的程序以竞争方式选择。

  所有这类修订批约条款的申请必须得到行政会议批准。重建项目的商业部分,须按十足市值缴付修订批约条款的土地补价。

(二) 过去三年,有关非牟利团体的土地契约,并没有获批准修订的个案。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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