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在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会议的致辞全文(只发中文)

  以下是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今日(十二月六日)在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会议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各位议员:

在2002年11月,政府鉴于当时疲弱的楼市和房屋供求严重失衡的情况,为回应社会的诉求,发表了房屋政策声明,为政府的房屋政策重新定位,同时提出九项措施稳定楼市,其中两项措施为停建及停售居者有其屋计划,以及终止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及后房屋委员会作出配合,于2003年决定停止兴建及出售居屋单位,并且终止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同时,在2003年年底,因应政府的深化房屋政策的声明,通过于2006年年底前不会以资助形式推售回购或未能发售的居屋单位。就有关课题,政府已先后十次向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报。今天我想就处理有关“居屋及私人参建居屋计划剩馀单位”这课题向大家强调以下四点:

第一,自房屋政策声明公布以来,楼市在过去两年逐步稳定发展,根据差饷及物业估价署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资料显示,自2002年11月至今,楼价回升了28%,整体房屋资产回升了5540亿元,负资产的数目由78,000个下降至25,000个,这显示重新定位的房屋政策逐见成效,得到广大市民的认同,符合社会整体利益。政府在为房屋政策重新定位的同时,已清楚指出要处理如何善后剩馀居屋及两个剩馀的私人参建居屋计划,即红湾半岛及嘉峰台。

第二,政府在处理红湾半岛及嘉峰台时必须充份考虑到对当时疲弱及供应严重失衡的楼市的影响减到最低,并要维持房屋政策的连贯性及公信力。在处理红湾半岛期间正值楼市低迷,政府和房屋委员会经考虑对楼市的影响,并顾及各项与房屋政策、法律和财政相关的因素后,认为最平衡公众利益的处理方法,就是与发展商进行修改土地契约,容许发展商在缴付经磋商协定的修订契约补价后,可将有关物业在公开市场发售。政府与发展商最终就红湾半岛的修订契约达成协议。我们亦先后于今年二月及三月向立法会作详细报。

第三,政府在处理嘉峰台时,亦须顾及红湾半岛相似的考虑因素。我们在谘询房屋委员会及立法会的意见后,沿用了与处理红湾半岛相同的方法来处理嘉峰台,即容许发展商在缴付经磋商协定的修订契约补价后,可将有关物业在公开市场发售。然而,我们最终无法与发展商达成协议。其后,房屋委员会决定根据卖地章程订明的保证售价向发展商购回全部单位。尽管私人物业市场近月已渐趋稳定,但碍于市场仍存在一定数量的货尾尚待消化。为免影响复苏不久的楼市,房屋委员会辖下的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最近决定将嘉峰台留待于2007年才透过居屋计划发售,并将于2006年下半年就有关细节进行研究。

第四,至于从未发售的居屋发展项目,我们已处理了7,200个包括把

4,300个单位售予政府用作纪律部队宿舍,2,900个改作出租公屋。我们会继续研究处理馀下3,000个剩馀居屋单位的可行方案。

最后,发展商近日宣布拆卸红湾半岛的计划,再次引起社会关注。政府到目前为止仍未收到发展商的重建计划或修订地契申请,但会密切注视有关发展,并充分明白市民大众及环保团体关注拆卸和重建工程对环境所带来的影响。回顾年初,政府与发展商进行修改土地契约的目的是容许发展商可将其单位在市场作公开发售。现时当市民信心回稳和置业意欲增加之际,发展商没有把这批现货单位推出市场发售给市民,反而将簇新的楼宇拆卸,希望发展商会因应市民表达的意见作出正面回应。

就李永达议员12月3日致函立法会秘书处,提问有关发展商如打算重建红湾半岛而涉及更改发展大纲及补地价的政策,正如我们以往曾向外界解释,根据有关之土地契约,若该地段重建时,发展商在未获得到地政总署署长批准前,不得兴建总纲发展蓝图或已获批核的景观设计计划上没有载列的任何建筑物或搭建物。如重建项目与总纲发展蓝图和已获批核的景观设计计划不一致,发展商须向地政总署署长申请批准修订土地契约。地政总署曾去信发展商的代表律师,提醒发展商上述规定。

鉴于发展商近日公布有意拆卸红湾半岛作重建后社会反响和部份人士的诉求,我们再次确定早前所得的初步法律意见,我们有两个主要论据 -

(1) 契约特别条件第(11)(a)条规定,该地段不得进行任何与批地条件、总纲发展蓝图及已获批核的景观设计计划不一致的发展项目或重建项目。

(2) 契约一般条件第7条规定,买家须根据核准建筑图则,保存所有楼宇,而不得对楼宇进行任何更改或修改工程。该条款订明,有关地段的楼宇如果拆卸重建,必须符合以下两个的其中一个条件。第一,新的楼宇必须是与现有的建筑物的同类型楼宇而重建后的建筑楼面面积不少于现有的建筑楼面面积;或者第二,新楼宇的类型及价值的建议须先得地政总署署长的批准。换而言之,如重建项目中的楼宇,与现有楼宇并不属于同一类型,根据一般条件第7(b)条规定,买家须向地政总署署长申请批准。

换句话说,地政总署署长作为批租人(即合约的另一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批准修订地契的申请。我留意昨天报导有立法会议员表示,政府与红湾半岛发展商签署补价条文时,删除原本地契中的多项条文,例如删除大厦外墙及大堂用料、楼宇单位数目及面积大小等的规定,显示政府清楚发展商意图重建屋苑。我郑重声明,有关说法严重混淆视听。我看不出这项指控的理据何在。在年初时政府与发展商就修订契约的协议,目的是让发展商在补价后将其单位推出公开市场发售,以及容许发展商在与总纲发展蓝图及已获批核的景观设计计划一致的大前提下有适量的弹性,将现有单位质素和内部间隔,以及一些设施提升,以便在私人市场出售。删除这些条文的用意,是容许发展商将这些私人参建居屋作有限度的改装,而非容许重建。

发展商若要拆卸,在未得到政府的批准,只能根据现有的总纲发展蓝图重新建造一次。我已请地政总署和律政司的同事就上述条款进一步仔细研究有关署长的权力范围,以考虑如何处理发展商日后呈交的重建申请。

另一方面,除上述考虑外,地政总署会按照土地契约的条款来评定有关计划是否涉及土地契约和相关的总纲发展蓝图和景观设计计划的改动,如须作任何改动会否批准,以及如果批准申请的话,将按照一贯的土地政策来考虑土地价值是否有所增加,如有的话,则会按照所增加的价值收取补地价。这是一向行之已久的做法。

多谢大家。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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