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会议上蔡素玉议员就‘立法会十六题:红湾半岛和嘉峰台的处理’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七日)立法会会议上蔡素玉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问题:

关于红湾半岛和嘉峰台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单位的处理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在决定出售红湾半岛单位时,如何评估该决定在环境保护方面可能带来的影响;

(二) 在日后出售嘉峰台单位时,会否作出禁止将有关单位清拆或重建等类似的规定;

(三) 若当局会作出上述规定,但在出售红湾半岛单位时却没有这样做,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作为这方面政策范畴的问责官员,会否承担该项遗漏的责任;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 若当局不会作出上述规定,如何能确保嘉峰台的单位在售出后不会被清拆或重建?

答复:

主席女士:

根据“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私人发展商获邀投标建屋用地,然后在其上兴建符合政府所订规格的单位。一如政府其他卖出的土地,“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用地的土地业权属于发展商。发展商持有有关地段的合法业权,并拥有整个物业。

就问题的四个部分,我的答复如下:

(一) 政府在处理红湾半岛“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项目时的一项重要考虑因素,是坚守一套贯彻始终的房屋政策,减少对当时疲弱的物业市场造成冲击。经彻底研究多个方案及相关的政策、法律及合约等考虑因素后,政府与发展商透过调解达成协议,容许发展商在缴付补价后,修改契约以删除适用于“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的条款,让发展商可将其单位在公开市场作私人楼宇发售。修改契约并不涉及环境因素。

(二) 嘉峰台亦属“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情况与红湾半岛相若,土地业权和物业均属发展商。在处理嘉峰台时,政府亦沿用处理红湾半岛的方法,希望透过磋商,让发展商在缴交补价后,自行处理有关物业。但由于政府与嘉峰台发展商就补价金额未能达成协议,所以房屋委员会已于今年八月根据原有规定以合约订明的保证金额购回嘉峰台的住宅单位。现时嘉峰台的土地由房屋委员会和发展商共同持有,房屋委员会亦正研究如何处理这些住宅单位。由于政府必须依法保障私有产权,在法理及其他各方面考虑之下实在不可能在批出土地后随意加入禁止清拆或重建的限制。

(三) 社会上部分人士反对发展商可能拆卸红湾半岛以作重建,政府也同样关注和重视事情的发展。红湾半岛的业权完全属于发展商,我们不能漠视这个事实。所有土地持有人可在规划和法例许可的范畴内,处理有关其土地发展的方案。政府不能随意加入任何禁止清拆或重建的规定。所以,在修改契约时没有加入有关规定并非遗漏。

(四) 嘉峰台的住宅单位现时全数由房屋委员会拥有,而商业和停车场设施则属于原发展商。房屋委员会现时正研究善用该批住宅单位的最佳方法。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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