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会议上梁家杰议员就‘立法会第一题:“其他指定用途”土地’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答复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三日)立法会会议上梁家杰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答复:

问题:

  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于本年七月收到一宗申请,要求更改一幅位于鸭洲海旁的地段的规划用途,由现时的“其他指定用途”注明“石油气及石油制品转运库”改为“住宅(甲类)”。据悉,有不少附近居民反对该项建议的住宅发展项目。关于“其他指定用途”土地,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关部门和城规会根据甚么准则考虑把“其他指定用途”土地改划为住宅或商业用途的申请;该等准则当中,“附近居民的反对意见”、“地段所在地区的休憩设施是否足够”,以及“更改用途后的土地发展所带来的额外道路交通负荷”等因素占多少比重;

(二) 鉴于这类“其他指定用途”土地的地契通常有条款订明,若有关土地已停止用作指定用途超过十二个月,政府可立即收回土地,当局在过去五年有否据此收回有关土地;及

(三) 目前有多少幅被规划作“其他指定用途”的私人土地,是以换地方式或直接以私人协约方式批出的,以及该等土地的总面积?

答复:

主席:

首先,我想提供问题所述地段的一些基本资料。该地段是鸭洲海旁地段第63号,是政府于一九八八年以换地形式批出的土地。按照换地条件的规定,该地段的准许用途为“石油产品分发及转运处理中心及石油气库”,而根据有关分区规划大纲图,该地段划定作“其他指定用途”(附注“石油气及石油产品转运站”)。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较早前曾收到就有关地段提出的改划用途申请,不过,申请人其后要求押后审议该宗申请。故此该地段目前的用途,无论在规划或者地契条款方面而言,均无任何改变。

就问题三部分,我的答复如下:

(一) 根据《城市规划条例》,城规会负责制定规划图则和审批个别计划的规划申请。在审议改划土地用途申请时,城规会会全面考虑下述因素︰申请地点所属的分区计划大纲图的发展原则、拟议发展对区内交通、环境、基础设施、社区设施及休憩用地等可能带来的影响。城规会亦会考虑地区人士的意见及征询有关政府部门的专业意见。每宗申请会按个别情况考虑,城规会会审慎考虑上述因素,然后作出决定。

(二) “其他指定用途”是规划上的概念,土地契约不会采用这样的描述。地契条款会清楚列明许可的用途,例如本问题所述个案,地契只容许该地段用作“石油产品分发及转运处理中心及石油气库”。

过去五年,并无因违反停止使用指定用途而遭当局收回有关土地的个案。

(三) 由于检索数据需时,我只能提供较为近期的资料。由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至本年九月三十日为止,当局以换地或私人协约方式新批出而属于规划作“其他指定用途”的土地为二十八幅,涉及的总面积约为186万平方米。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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