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六题:售楼说明书所载资料

  以下为今日(十月十三日)立法会会议上李华明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回复:

问题:

  有些私人住宅的物业管理公司把电讯、医疗及接驳交通等服务的开支纳入管理费内一并征收,因此,所有住户不论有否使用有关服务亦须分担该等开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会否修订有关法例,规定地产发展商在出售楼宇时须在售楼书内说明管理费所包含的服务项目,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回复:

  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早前建议,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应采取步骤透过自我规管的机制,推行一套涵盖多方面事宜的最佳营运守则,当中包括要求售楼说明书的陈述正确和考虑设立具阻吓作用的计划。此外,消委会也促请政府有关当局推动地产建设商会这方面的工作,并监察他们的进度。政府相信,有关的建议,是地产建设商会就未建成住宅物业售楼说明书提供的资料而建立的自我规管制度下正确的工作方向。

  地产建设商会自二○○一年十月起,已建立了一套自我规管制度。政府一直监察该套制度的运作情况,并根据该制度下地产建设商会发出的作业指引,查核拟备的售楼说明书。由此发现的纰漏已妥为纠正,关于售楼说明书所载资料的投诉亦已作出适当处理。

  目前,地产建设商会发出的作业指引并无规定应在售楼说明书内列出管理费涵盖的服务范围。为回应消委会的报告,地产建设商会已向会员发展商发出通函。该通函规定,如果物业的管理费包括电讯服务,而有关资料亦已在预售楼花期间备妥的话,会员发展商应在售楼说明书列明有关电讯服务的缴费条款及合约长短。政府期望这项措施能取得预期效果。政府当局将联同地产建设商会监察这项措施的推行情况。如果效果不彰,政府会考虑其他方案以确保有关规定妥为遵行。政府将与地产建设商会及业界紧密协调。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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