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业权条例草案获通过

  土地业权条例草案经过政府与法案委员会十五个月彻底而深入的讨论后,于今日(七月七日)获得通过。该条例草案于二○○二年十二月提交立法会。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发言人表示:“条例的主要目的是根据业权注册纪录确定物业业权,以加强保障物业权益及精简物业转易手续。”

  由土地注册条例规管的契约注册制度,目前有二百五十万个注册物业。

  发言人说:“该条例引入业权注册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物业转易时将无需要如目前一样,要查核过去多年的业权契据,才能确定物业业权。业权注册纪录会提供准确及权威的资料。新制度会令物业业权更加确定而且简化物业转易的程序。”

  在得到立法会议员的支持下,“白昼改制的转制机制”已取代了条例草案提出的“逐步转制机制”。新的方案能确保现有物业受到一致对待,及避免在“逐步转制机制”下买卖及申请自愿转制时须发出妥善业权证明书而涉及的费用及风险。

  白昼改制的转制机制内容如下:

  (1) 条例生效之后,将会有十二年的过渡期,在这段期间所有土地将继续由土地注册条例下的契约注册制度规管。在这过渡期间,由没有注册的事宜所引起的申索通知,可透过注册一种名为“知会备忘”的文书提出。亦可采取行动阻止转制,以图先解决某项申索,其方法为把一种名为“抗转换警告书”的文书注册。至于政府在条例开始生效当日或之后批出的新土地,则会直接纳入业权注册制度。

  (2) 由条例开始生效当日起计的十二年过渡期结束后,契约注册制度下的每一个物业都会被转至业权注册纪录内,除非“抗转换警告书”仍然有效,或者根据土地注册条例还有其他未完成的注册项目。根据土地注册条例提出的“知会备忘”,将会在业权注册纪录之内保留作警告书。

  (3) 十二年过渡期后,为新业权注册制度下的已注册土地付出有值代价的真诚买家,将不会受未注册事项所引起的申索影响,除非申索的通知以警告书的形式发出。

  新法例会建立一弥偿制度,以保障任何因注册纪录出错或遗漏而蒙受损失的不知情业权人。因欺诈而损失业权的个案所设的弥偿上限,每宗个案为3,000万元。为了解决就欺诈案中弥偿额设有上限的关注,有关更正注册记录的条文已作出修改,在“无效文书”(被伪造或在拥有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文件)或“虚假记项”的情况下,回复前业主的物业拥有权,以保留目前法例下的一般做法。在其他所有情况下,现时的业主如已获得管有权,将可继续拥有物业,除非他是因为交易中出现了欺诈和错误而成为注册业主。

  发言人补充说:“弥偿基金的运作将会由该条例之下的规例所规范,弥偿基金是透过注册申请的征费而设立的一个自负盈亏的基金,至于征收的费用将会于业权注册制度接近实施的日期前公布。”

  所有根据业权注册制度注册的土地仍会受到凌驾性权益的规限,凌驾性权益指可以影响土地的未经注册权益,例如通行权、中国习俗或传统权利,以及违反地契条款的重收权,条例会限制及清楚界定何种凌驾性权益可施加于物业上。

  政府会在该条例生效之前制定有关实施业权注册制度的规例,为法律界人士和公众人士拟备指引,和广泛推行公众教育。该条例会大约在其制定两年后才正式生效。在这期间,政府会再检视各有关团体的意见,以确保新制能顺利运作。

  大部份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都已采用业权注册制度。业权注册制度可以增加物业转易手续的效率及加强保障物业权益。在香港引入业权注册制度是一项重要改革,并会令香港的土地注册制度与其他已采用最佳注册制度的国家看齐。

二○○四年七月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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