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03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以下为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今日(七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03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2003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精简和加快现行的城市规划程序;增加城规制度的透明度和公众在城规过程中的参与;以及加强对新界乡郊地区违例发展的管制。

  首先,我想向法案委员会主席涂谨申议员和其他委员致谢。委员会先后举行了25次会议,为条例草案的内容提供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和修订建议,使条例草案更加完善。全赖各位的努力,使我们得以在立法会今年的会期结束之前,恢复二读辩论条例草案。

  正如涂谨申议员在报告中提到,法案委员会曾与14个代表团体会面,另外又收到公众和有关团体提交的140多份意见书。因应公众及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我们建议对条例草案作出多项修订,并已获得法案委员会的支持。

  在以下时间,我会简略介绍条例草案内的几项重要建议及政府在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的主要修订。

(a) 简化制订图则和申请规划许可的程序

  条例草案不少条文都与制订图则程序有关。就简化程序和缩短时间方面,原本的建议包括统一图则的展示期,由三个星期和两个月统一改为一个月;简化审议就草图提出反对的程序,由现行的三个阶段改为一个阶段;以及缩短审议反对意见的期限,由九个月减至六个月。

  在审议条例草案的过程中,法案委员会和大部分团体均认为,不论是制订新图或修订图则,都不可忽视公众意见;另外,还须确立妥善的制订图则程序,让公众可从多方面得知有关资料和有机会参与。因此,我们建议把原来建议的单一阶段聆讯程序,改为两个阶段聆讯程序,让公众有多一次机会就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所提的修订建议提出反对。与现行的“三个阶段”程序相比,拟议的“两个阶段”程序能够在提供更多机会让公众参与以及简化程序的目标之间取得平衡,并且获得大部分代表团体接纳和法案委员会的普遍支持。

  此外,条例草案亦建议简化申请规划许可的程序,包括采用简化程序处理“轻微修订”的申请。城规会将会订出“轻微修订”的清单,并会谘询业界和相关团体,然后才在宪报登该清单。

(b) 提高规划申请制度的透明度

  条例草案的另一个主要目的是使制度更加公开透明,我很高兴有关建议获得大部分代表团体及法案委员会的支持。

  建议其中一项是要求申请规划许可或修订图则的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须通知土地拥有人或获得他们的同意,让土地拥有人有机会就该申请向城规会提交意见。由于这是全新的安排,为了让申请人更清楚明白新规定的内容及如何履行有关的法定责任,在条例草案正式实施前,规划署会与关注团体进一步商议,拟备详细指引,供有关人士参考。

  条例草案亦建议由城规会公布所有规划申请,让公众提出意见,以提高规划制度的透明度。这项建议获得法案委员会的普遍支持。委员会在讨论相关条文的时候,也提出了一些其他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公众谘询工作的成效。因应议员所提出的意见,我们会与民政事务总署商议,透过行政措施去达到这个目的。例如考虑派人定期查看张贴在申请地点或其附近的公告通知,以尽量确保有关通知不会因为天气或人为因素而受到破坏;以及向有关的区议会和地区委员会或乡事委员会发出通知,让他们能协助征询当区居民就个别规划申请的意见。

  我们深信,新法例实施后,审批规划申请程序的透明度会大大提高,公众人士包括受影响的土地拥有人,均可在审批规划申请的程序不会延误的情况下,就规划申请提出意见。新的程序容许审批规划许可申请和修订图则申请的工作,分别在法定的两个月和三个月期限内完成。

  此外,我们亦接纳法案委员会的建议,在条例草案内增订一项条文,明文规定城规会须依据法例订明的情况下进行公开会议,以进一步提高城规制度的透明度,稍后我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修订建议。

(c) 加强管制在新界乡郊地区的违例发展

  政府于一九九一年修订《城市规划条例》,把规划管制范围伸延至新界乡郊地区,以处理货柜存放场及露天贮物用地迅速申延的问题。其后在执行上,发现由于一些漏洞,导致规划署在检控违例发展方面遇到困难。条例草案中的其中一项建议,就是要堵塞这些漏洞,改善执行规划管制的成效和效率。

  我们知道露天贮物行业对这方面的建议存有一定的忧虑,业界人士亦曾向立法会表达他们的关注。但我必须强调,香港需要一套有效的管制法例,以妥善管理土地用途,从而保护本港乡郊地区的环境。与此同时,我们深知业界对露天贮物及货柜后勤用地的需求殷切,所以,规划署会继续与业界商讨,将更多合适的地点划作露天贮物及货柜后勤用地,以满足业界的需求。

  此外,条例草案原本建议修订土地拥有人的定义,以包括祖堂司理。但在草案审议期间,法案委员会就此建议收到很多新界组织的强烈反对,我们在了解过“祖堂”的实际运作情况后,认为新界团体所提出的忧虑和建议涉及“祖堂”的法律地位及司理的权责等基本问题,已超越本条例草案所涵盖的范围。由于这些问题相当复杂,政府有关当局需要再作深入及详细研究。因此,我们建议收回条例草案内对“土地拥有人”定义的修订。

  但我要强调一点,即使我们收回有关的修订建议,亦不会影响规划监督就违例发展执行管制行动,规划监督仍会根据以往的案例,处理相关的违例发展个案。

(d) 就规划申请收取费用

  因应“用者自付”的大原则,我们建议向提出规划申请者征收费用。我们知道不少代表团体对收费表示关注,因此我们会进一步谘询有关团体,并与立法会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就收费建议作定案,然后以附属法例方式将收费建议提交立法会审批。

第二阶段的修订

  在条例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不少议员及代表团体提到一些本条例草案未有涵盖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关乎城规会的运作及组成的问题。我很高兴法案委员会赞同政府提出分阶段修订城市规划条例的方案,先处理一些具迫切性而又较少争议的修订建议,即是本条例草案内所包括的建议,好让这些建议能于本立法年度内获得通过并尽快生效。

  与此同时,因应议员的要求,我们已于今年一月的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就第二阶段修订的内容进行讨论。我们并打算在第一阶段的修订建议获得通过后,就第二阶段的修订内容展开深入研究和广泛谘询。

总结

  稍后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我会动议通过多项经法案委员会同意的修正建议。

  本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后,城市规划工作和制度,将会更公开、更透明、更具效率。

  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及我稍后提出的修正建议。

  多谢主席。

二○○四年七月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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