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就检讨土地政策议案发言全文

以下为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今日(六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石礼谦议员提出有关检讨土地政策的议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各位议员:

石礼谦议员今天提出的议案,主要来说,是促请政府检讨以土地资助属于商业运作性质基建工程的政策,并要求政府通过市场机制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来供应土地。叶国谦议员的修正议案,是要政府确保除预留足够土地兴建公共房屋之外,亦须预留土地兴建其他符合公众利益的建设。黄成智议员的修正议案,则建议涉及批地的商业性质基建工程项目,须由立法会审批。议员今天的辩论,涉及一些相当技术性和复杂的课题,包括政府一般的批地政策和基建工程项目涉及以土地进行融资的安排。我希望借此机会作出解释和澄清。

土地政策

首先,我想解释一下政府土地政策的权力来源和法理依据。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特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特区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特区政府支配。而行政长官及其授权的官员,则代表特区政府执行《基本法》第七条所列明的职务,包括负责批租香港境内的土地。由此可见,特区政府行使批地的权力,是理所当然,是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行事,这是绝对不能理解为政府是利用行政手段而作出此事。

至于批地的考虑,鉴于香港土地资源匮乏,为了充分利用这项珍贵的自然资源,政府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划土地用途,然后按可供调拨的资源及发展的优先次序自行发展,或批租土地予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进行发展,以期地尽其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香港市民缔造美好的生活环境。由此可见,批地安排往往须配合政府其他政策发展,以达到为社会谋取最大利益的目的。厘清批地安排的本质,然后再去看议员的议案内容,我相信会更有意义。

有论者认为,政府在若干范畴的批地事宜上并未有完全遵循公平原则。我要强调,这个说法对政府并不公平,而且与事实不符。政府分配土地的政策,一贯是基于公平公开的原则。一向以来,我们主要透过公开竞投(如土地拍卖、招标等)的方式,批出土地作工商业、住宅及其他私人发展,价高者得。投得土地的价格,反映了有关土地当时的市场价值。政府的政策是绝对不会贱卖土地。

除透过公开竞投外,政府在某些情况下亦会以私人协约方式,直接批地予一些非政府组织或私人机构。这种批地方式沿用已久,配合社会需要,主要适用于一些社区用途或公用事业用地,例如学校、社会福利及慈善机构等非牟利性质的社区用途土地,以及电力站这类为社会大众提供必需服务的公用事业用地等。直接批地给这些服务提供者作相关用途,是恰当和符合社会利益的安排。这些直接批地所收取的地价,视乎用途而有所不同。举例来说,社区用途属非牟利性质,因此一般会收取象征式或优惠地价。至于属于商业性质的用途(例如电力站),则仍然会收取十足市值的地价。直接批地的准则,大家都可以关注,所以我在这里解释,这些准则是根据由行政会议通过的有关政策而制定。批地部门不能随意行事,而必须根据有关准则及政策进行审批,确保批地安排符合政府的有关政策目标。这是一项行之已久、大众认可、简单明确、公开及公平的做法。

以上所说的,是一般的批地安排和土地政策。如果有机构向政府提出涉及批地的发展项目没有先例可援,或不属任何上述批地类别,则有关的政策局须审慎考虑这些建议,每一个特殊项目都会加以考虑。一般而言,有关当局会按一些基本原则作考虑,例如建议是否符合已核准的政府政策或有助贯彻制定的政策方针、估计经济和其他效益为何、是否有重大策略意义、时机是否恰当,以及申请者落实建议的能力等。如果有关政策局认为建议符合这些准则,并有充分的政策理据支持有关发展计划,包括涉及的批地安排,有关政策局须将每一项有关的建议提交行政会议审议,待个别建议获通过批准后,才会实施有关计划。

由上述安排可见,政府绝不会无序开发土地。所有批地安排,均有其政策理据及目标。我们按照一套既定的严谨机制提供土地,以确保进行的建设和发展符合公众利益,就这方面来说,我们已符合石礼谦议员及叶国谦议员所提出的原动议及修正议案内所提出的批地准则。

基建工程的融资安排

我现在想谈一谈有关原议案要求政府检讨以土地资助属于商业运作性质基建工程的政策,以及黄成智议员的修正议案中,提出要由立法会审批属商业运作性质的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某些批地项目。上述两者皆认为所作出的建议能达至公平竞争的原则,为社会取得最大财政收益和保持市场稳定的效益。

由于原议案及修正议案涉及多个不同的课题,我认为大家千万不可将它们混淆了。首先,黄议员将批地安排和基建工程项目混为一谈,并不恰当。批出土地只是进行基建发展当中的一个环节,而且正如我一开始时所述,批地的权力是由国家通过基本法授予行政长官,行政长官及有关官员须履行基本法所规定的职务,行使批地的责任,这并非立法会的职能。

黄议员要求由立法会审批属于商业运作性质的基建工程项目,我认为这并无需要。现时所有由公帑支付的基建工程项目,立法会是有积极参与、有其角色,立法会均可透过批准财政预算案、财务委员会等机制进行审批。至于并非由公帑支付、纯属商业运作性质的基建工程项目,则更没有理由经由立法会批核。

有些议员将涉及批地的基建项目融资安排,视为政府提供补贴,并将这些安排视为“批地政策”一部分,我认为用这些方式来提出讨论是值得商榷的。少数公营机构的基建项目,会由政府批地作物业发展,这是有关基建项目的融资安排。黄议员所提修正议案涉及的政策,并非批地政策,而是政府与有关公营机构(例如两间铁路公司)之间的融资安排。

铁路项目

我要指出两家铁路公司均按审慎的商业原则运作,政府毋须对其营运提供资助。不过,在考虑新的铁路项目融资安排时,政府会按每项铁路计划的不同情况,考虑是否提供财政资助,以确保公众可从铁路发展中获得最大利益。政府只在有关基本工程项目对公众有实质效益的情况下,例如可以纾缓交通挤塞情况,才会考虑提供资助。环境运输及工务局负责研究及确立交通需求及运输效益,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则按有关研究决定是否提供资助,以及假如决定资助,采用何种资助方式使铁路项目能符合商业运作原则。

铁路项目和相关物业发展的规划,大多一并进行,主要原因是物业发展项目可以为铁路带来稳定的客源。一并规划铁路和相连的物业发展项目,会带来重大的协同作用,令有关铁路项目更具成本效益。

政府在审议两铁合并一事时,会同时研究日后新铁路项目的融资安排。有关这方面,政府必定会详细考虑和检讨,然后作出适当的安排。

西九龙文娱艺术区

石礼谦议员指政府对西九龙文娱艺术区的发展提供庞大的土地补贴,我对此必须作出澄清。正如我们多次公开澄清,政府的政策,是在西九龙这片土地发展世界级的文娱艺术设施,并同时提升香港国际都会的地位。不过,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发展和营运文艺设施可能无利可图。政府除了要斥资兴建这些文艺设施外,还要承担长期亏蚀的风险。考虑到这些因素,政府决定以综合模式发展西九龙文娱艺术区,加入商业设施发展,希望私营机构能以其商业知识和经验,按财政自给的原则发展和营运整个文娱艺术区。

政府与私营机构合作发展大型项目,其实并非第一次。举例来说,在1984年,政府曾以类似的综合发展模式,向贸易发展局批出湾仔填海区一幅土地,发展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及相连的酒店、商业及住宅设施。不久前,政府为了令香港的会议展览设施更趋完善,在2003年8月与机场管理局及私营财团签署合资企业协议,在赤角兴建一座国际展览中心。

我想指出,西九龙文娱艺术区的发展建议邀请书中,并没有承诺政府会无条件提供土地供该项目发展之用。相反,发展建议邀请书清楚列明,建议书必须详述向政府缴交包括地价在内的各项款项的方式和预计数额。倡议人须考虑向政府缴交款项对发展项目回报的影响。故此,我们不应将西九龙文娱艺术发展区内的土地,视为政府对该发展项目的补贴。

总结

政府向来信奉自由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并按这些原则制定各项政策。现行的批地政策已沿用多年,在该政策下,政府将土地推出市场公开竞投,以价高者得的方式批出土地。这是公平和合理的安排。

如批地须配合政府某些政策,以谋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则每次的批地安排,均须经过有关政策局及相关部门审慎考虑,不会出现“无序开发”的情况。政府的土地政策非常清晰,与议员要求的一样,完全是按照自由市场和公开公平的原则运作。

多谢主席。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三)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