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会议上石礼谦议员就‘立法会第三题:法定维修/检查令’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石礼谦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当局过去三年就不合规格的污水渠向没有业主立案法团的私人楼宇业主发出的法定维修/检查令当中,获得遵从的百分比;

(二) 屋宇署有何措施,确保去年向该等私人楼宇业主发出的法定维修/检查令获得遵从;

(三) 有否考虑为水管和排水工程设立专门承建商名册;及

(四) 有否考虑把这些工程列为同一类工程,并把监察这些工程的职责交给一个政府部门,以方便监管及管理?

答复:

主席:

  我就问题四个部分的答复如下:

(一) 过去三年,当局就欠妥的排水系统向没有设立业主立案法团(法团)的私人楼宇业主发出法定修葺/勘测命令的数目,以及业主遵从这些命令的百分比如下:

年份 就欠妥的排水系统
发出法定修葺/
勘测命令的数目
遵从命令的百分比
(截至2004年3月底)
2001 40 40%
2002 140 50%
2003 1,300 30%

  二○○三年发出的法定命令数目有显着增加,是因应全城清洁策划小组的措施而加强检查排水渠工作所致。

(二) 屋宇署已采取各种措施,确保业主遵从上述法定命令。我们已向民政事务总署提供一份清单,详列没有设立法团而接获该类命令的楼宇。如有需要,该署会为有关业主提供协助,包括协助统筹修葺工程。屋宇署的职员亦会因应要求,与个别或集体业主开会,谋求解决他们在遵从命令时遇到的问题,包括协助他们申请在楼宇安全贷款计划下所提供的经济援助。

  屋宇署人员亦会进行视察,查察命令所规定的工程是否已妥为执行。如修葺水渠的工作没有进展,屋宇署会发信提醒有关业主。假若业主仍不遵从命令,屋宇署便会安排政府工程承办商进行修葺,事后向业主收回有关费用。

(三)及(四) 楼宇的供水系统由供水喉管和配件组成,用以供水作食用及消防用途。排水系统则由地面排水管、地下排水渠及水渠道组成,用以把各类污水及地面水从楼宇排出。两种系统的装设,涉及两种不同类型的工程,在功能需求、设计标准及建造规格方面各有不同,以致所需设计、建造、监工及规管的专门技能和专业知识亦各异。因此,我们不宜把供水喉管工程(供水工程)和排水工程列入同一工程类别。

  供水工程受《水务设施条例》规管,须由根据该条例领有牌照的水喉匠进行。要取得持牌水喉匠的资格,申请人须具备所需的水喉全科知识。排水工程则属《建筑物条例》规管的一种建筑工程。建筑工程(包括排水工程)须由根据《建筑物条例》注册的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按照由认可人士拟备,并经建筑事务监督批准的建筑工程图则进行。要成为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申请人须具备全面的建筑工程(包括排水工程)知识,并有能力监察和管理施工情况。

  鉴于供水工程及排水工程属两种不同类型的工程,而持牌水喉匠和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分别按两套不同的注册制度注册,我们不宜就这两类工程设立一个专门承建商类别。

  目前,供水工程由水务署根据《水务设施条例》负责监管,而作为建筑工程一部分的排水工程则由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负责监管。以两套制度分别规管供水工程及排水工程的做法,一向行之有效。我们认为无须把监管这两类工程的工作交由一个政府部门负责。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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