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回应保护海港协会的决定

就保护海港协会今(四月十五日)日公布不会就高等法院对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的裁决提出上诉,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发言人作以下回应:

“我们呼吁所有关注维港发展的团体及社会各界应该携手合作建设一个富活力的海旁,供市民消闲享乐。为此,共建维港委员会即将成立领导这项工作。

我们高兴知悉保护海港协会已推荐一名成员加入委员会,联同其他社会各界的代表、地区人士、社区领袖,以及相关政策局及部门,我们有信心委员会能够有效发挥其功能。

我们认同保护海港协会的意见认为终审法院的裁决对《保护海港条例》下不准许填海的推定有最终的诠释。我们一再向公众作出承诺,除了现时的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湾仔北及东南九龙的填海计划外,未来不会再在海港内进行填海。最近,所有其他的填海建议已从分区计划大纲图删除,包括荃湾海湾、港岛西部的青洲对开、以及西九龙拟建的两个码头。

在检讨海港内馀下两个填海计划,即湾仔北及东南九龙计划,我们会确保计划完全符合终审法院所订下的‘凌驾性公众需要测试’,并会在检讨的每一阶段谘询公众及共建维港委员会。

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经长时间的审查,并进行广泛的公众谘询。经广泛的公众谘询以及因应反对意见而作出修订,填海面积已由三十二公顷减至十八公顷,这是最小的填海面积。”

就保护海港协会的声明中指政府故意全速展开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发言人表示:“政府绝对尊重法治精神,在等候法庭处理诉讼期间(即在二○○三年九月至二○○四年三月间),政府曾主动地暂停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的一些海事工程。”

“我们需要注意早在第一次法律诉讼展开之前,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已经过妥善的程序,包括核准、拨款、投标,直至在二○○三年二月十日将有关工程合约批出。实际上,保护海港协会第一次的司法复核申请是就湾仔北分区计划大纲草图而提出,而并不是中区(扩展部分)分区计划大纲图或是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

“鉴于法庭就两宗有关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的案件所作的裁决均判政府胜诉、工程的紧急程度以解决迫切的交通运输需要及合约上的影响,政府并无有效的理据不进行工程。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继续有关的填海工程,不应再作延误。”

保护海港协会指政府不合理地拒绝同意他们进行“越级”诉讼程序,政府发言人解释:“直接入禀终审法院的申请必须符合《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27C条的严格准则。即是说,直接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需要符合的准则是涉及了具有重大广泛的或关乎公众的重要性的法律问题,及纯粹或主要是关乎某条例的诠释,并已于该法律程序中彻底论及,而该法律程序中的法官在其判决中亦已予以彻底考虑。我们已征询律政司及资深律师的意见,他们均认为保护海港协会的申请不符合直接入禀终审法院的准则。”

发言人指出:“我们应该注意,申请必须得到原讼法庭及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的批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我们必须审慎考虑有关申请。有鉴于此,我们不能同意这项“越级”诉讼程序的申请。”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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