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常任秘书长(规划及地政)林郑月娥就保护海港协会决定就三月九日高等法院对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的裁决提出上诉会见传媒的谈话全文

以下为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常任秘书长(规划及地政)林郑月娥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就保护海港协会决定就三月九日高等法院对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的裁决提出上诉,会见传媒的谈话全文: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常任秘书长:各位传媒朋友,我们今早得悉保护海港协会决定再就三月九日高等法院就中环三期的裁决提出上诉。当然我们对于这个决定表示失望,在三月九日高院作出这个裁决,驳回他们的司法复核的时候,我都曾经呼吁过,希望经过接近一年的司法诉讼,关于维港填海的争拗可以告一段落。其实在翌日我们看到社会上有不少舆论,都是认为经过长时间的争拗,应该划上句号。要做的填海工程是一个好少量的、有限度的工程去满足公众需要,是应该让它继续进行,而未做的应该尽量不要做,这和政府的立场完全一致。但今次再次启动一个司法诉讼的程序,恐怕无可避免双方都会再投入更多的人力及财力的资源。律政司的同事要待收到保港会上诉的理据后再作研究,因为我们留意到他们今日的新闻发布里面,其实并没有诠释到他们认为上诉的理据是甚么。反之,新闻发布里有相当多是重复以前我们已经不断澄清的事实,仍然是有一些误导性的成分在内,我们需要再作澄清。

记者:今次上诉对于你们现在展开的工程有没有影响?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常任秘书长:我在三月九日高院作出这个裁决已公布了政府的决定。既然已经有先后两次法庭的裁决,裁定中区三期填海工程是合法的,而在高院最近的裁决亦都认为行政会议是有权力去决定是否需要将一个已经核准的城市大纲图发还给城规会,这是一个不但合法,而且合理的决定,所以我们在当日已经知会中区三期填海工程的承办商,要求他们安排有秩序地复工。由三月九日至现时,其实部分先前搁置了的海面工程,已经逐步恢复中。我们现时估计大概去到四月中,或者四月初至四月中,应该可以全面复工。这个跟我当时的估计说,据工程同事的意见,大约都是一个月内,时间都是相若的。

记者:林太,可不可以说为甚么你们反对对方直接去到终审庭上诉,因为既然政府想快点结束争议,去终审庭是可以一次过解决,以及刚才你提过交由行政会议决定草图是合法的,但对方指判词说将图交还城规会会较好,只不过法院没有权决定行政会议有没有权,不代表行政会议一定有权,法院没有权去决定。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常任秘书长:其实在整个维港填海争拗里面,大家都留意到我们很重视法律程序,很重视法治精神,所以今次我们考虑保港会要求我们同意将上诉直去终审法院,我们都是依循重视法治精神及法律理据,在香港终审法院条例下第二十七条c,对于在甚么情形之下才能满足到直接将上诉交去终审法院,跳过上诉庭的程序,是有相当严格的规定。在今次的情况,我们得到律政司同事的意见及一个外聘的资深大律师的意见,认为保港会并没有提出符合到在香港终审法院条例下对于直上终审法院上诉的要求,所以我们实在没有办法可以同意他们直上终审法院。这正正是,如果我们说希望表示友好,或者给方便,或者希望早日解决,我们从一个政治层面,可能应该同意,但这种考虑是不可以凌驾一个法律的根据,所以有了一个这么强的法律的理据,我们是没有办法可以同意让他们可以直上终审法院的。

记者:对方指法庭认为将图交回城规会会较好。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常任秘书长:其实夏正民法官判词里面提出很多意见,我们往往觉得有时有少少断章取义,但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在高院的裁决里面很清楚指出,行政、立法、司法是各有权责,大家都不应该过界,所以在这事件里面,行政当局按城规条例第十二条,是有全权可以决定究竟一张核准了的,我强调是中环那一张图,与湾仔北的是不同,它是一张已经核准了的图,这些权力完全是在行政会议里,行政会议在行使立法当局赋与它这个权力的时候,亦都是合理的,夏正民法官曾说,行政会议当时是有很多事实摆在它前面来让他作出这个考虑,实际上行政会议,作为一个行政当局,亦都要考虑其他政策及行政上如时间性、工程的逼切性,诸如此类等问题,所以这并不是说,我们好似故意地,不让行政会议作出这个决定,其实行政会议是在行使它作为行政当局必需要负担起的责任及权力。

记者:有一个实际的考虑,现时到上诉法院,最终可能去到终审法院,如果现时不停工的话,日后终审法院如果判政府败诉,对方得直,如何善后和将工程还原?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常任秘书长:正如我所说,我们仍然深信中区三期填海工程是有交通运输方面的逼切性,我们明白市民对于保护维港的心情和诉求,我们做这个工程,并不是说我们漠视市民对于维港的感情,反之,因为我们作为负责任的政府,我们亦都看到香港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是有逼切性完成这个道路网络,所以到目前为止,既然工程是合法的,我们亦已考虑了一系列的因素,行政会议亦都作出了这个决定,司法当局亦都先后两次判我们胜诉可以继续工程,所以我们要做下去。有些人认为我们仍可以暂停工程,然后去等,我想同大家说,这个五十五个月的工程,到现时已经过了十几个月,部分停工超过五个月,现时实际摆在政府面前的选择得两个:一是继续工程,一是取消工程。我们在合约里面已经再没有空间去拖拖拉拉,叫承建商做一些,不做一些,所以希望大家明白,现在的问题不是我们不想再停工去等。实际上这个司法程序一启动,将会是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如果大家记得,我们去年在公屋租金诉讼方面,先在高院作出判决,政府其后上诉,当时政府都想直上终审法院,但对方不同意,所以现时要先经上诉庭,而上诉庭的排期是十个月的,所以这个司法程序一启动,会是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多谢大家。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的英文部分)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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