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会议上黄成智议员就‘立法会二十题:短期租约’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以下为今日(二月四日)立法会会议上黄成智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复:

问题:

  一名愉景湾居民于二○○二年六月揭发有发展商未经许可占用北大屿山郊野公园部分土地长达二十年,但原来该发展商于一九八一年已向政府申请以短期租约方式使用该幅土地,只是地政总署没有妥善备存有关的档案,以致未能翻查有关处理上述短期租约申请的纪录,而该署在二○○三年年中才去信要求有关的发展商以短期租约方式租用该幅土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评估地政总署在处理上述一九八一年的短期租约申请时是否失职;若有,评估的结果;若否,原因为何;

(二) 根据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于本年一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就本人的质询所作的回复,过去五年未经许可占用政府土地进行商业用途的个案大部分已获得处理,但处理此宗涉及大型发展商和所涉土地面积广阔的个案,却需时超过二十年,当局有否评估与过去五年所处理的个案相比之下,上述个案的处理手法是否有欠公平;若评估结果显示有关做法是公平的,理据为何;此外,该发展商在占用该幅土地的二十年期间,有哪一段时间属非法占用有关土地;

(三) 地政总署根据甚么准则厘订向该发展商发出的短期租约所列明的租金款额,以及会否向发展商追收二十年占用期的租金及差饷;若会,所持的法律理据和分别涉及的租金和差饷款额;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 当局如何跟进该发展商不同意以短期租约方式租用上述土地或放弃使用该幅土地;会否考虑收回该幅土地作其他用途;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女士:

  我就问题四部份的答复如下:

(一)及(二) 地政总署于一九八二年成立,负责土地行政事宜。在此之前,新界的土地行政事宜由当时的新界民政署辖下各区理民府负责处理。

  愉景湾是透过换地发展而成;当时当局拟在整项发展计划完成后才正式发出一份完整的地契。问题所涉及的土地,是哥尔夫球场的一部分;该哥尔夫球场是在发展商的私人土地和毗邻的政府土地上开拓而成。愉景湾的发展商于一九八一年就坐落政府土地部分的哥尔夫球场向离岛理民府申请短期租约。

  在一九八三年,当局认为侵占政府土地的问题,宜于整个愉景湾发展完成后发出地契时一并处理,届时政府会为整个发展地段界线进行测量;就此,政府当时已告知发展商有关情况。因此,就上述短期租约申请,政府当时没有进一步处理。

  发展商于一九九六年再提出该项短期租约申请。当时预见愉景湾的整体发展还需多年才能完成,地政总署因而重新考虑该宗短期租约申请。但由于有关土地可能会纳入北大屿山郊野公园扩展部分的范围内,因此地政总署于一九九八年拒绝该申请。

  在二○○二年,地政总署按照土地管制惯例,要求发展商把该幅政府土地回复原状。为此发展商作出回应,并要求地政总署重新考虑其短期租约申请。由于有关当局决定无需把该幅土地纳入上述郊野公园扩展部分的范围,所以地政总署同意再次处理该宗短期租约申请。当局刚就短期租约条款与发展商达成协议,有关短期租约快将批出。该租约的租期将追溯至一九八二年,因此不会再出现过去二十年发展商非法占用政府土地的问题。

  地政总署就土地管制行动订有内部指引,各区地政处须按此执行。一如其他土地管制个案,上述愉景湾个案已按照既定指引处理,该个案的特殊情况亦已顾及。当局是按照土地行政惯例处理该宗短期租约申请。地政总署在处理该宗申请上并无失职。

(三) 地政总署以十足市值评估该短期租约的租金,考虑的因素包括这类土地用途的所有可供比较证据及有关个案的特殊情况,例如有关土地的位置等。应缴租金会追溯至一九八二年。至于差饷,则自哥尔夫球场开业以来,有关当局已一直根据《差饷条例》(第116章)就整个哥尔夫球场范围(即包括私人土地和政府土地部分)征收。

  短期租约是政府(作为业主)与租客订立的一种合约,短期租约的条款,包括租金水平及追溯力的条款,是在考虑到有关因素及这个案的特殊情况后由业主与租客商定。未得私人租客一方同意,政府不宜透露其应缴的短期租约租金及差饷数额。

(四) 由于发展商已就短期租约条款与当局达成协议,因此不会出现因发展商不接受短期租约而当局须采取跟进行动的问题。

二○○四年二月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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