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答问全文

以下为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今日(一月九日)在政府总部就终审法院海港填海的裁决会见传媒时的答问全文:

记者:孙局长,湾仔填海继续进行还是交城规会再研究?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湾仔填海大家都知道,城规会就上次的高等法院判决已经决定停止有关人工岛的填海建议,而把整个湾仔北的规划重新处理,所以这个过程还在进行当中。我们现时有终审庭最后的判决,我们是会按照终审庭的判决办事。

记者:孙局长,至于中环第三期工程,你们会不会考虑再次根据这些准则进行检讨,因为陆恭蕙今天说过,如果你们再次发还给城规会进行检讨时,她会考虑不入进行司法复核?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这工作当然一定要做。至于中环填海方面,我们早前已经就高等法院所说的三个测试,当然现时没有那三个测试,我们当时就该三个测试基准进行了研究。当时的结论是我们能够符合该三个基准的标准。至于现时所说的,就是那三个基准测试被终审法院提出的单一测试所取代,而这个是比较概括性的,我们会根据新的标准再做一次检讨,我们有信心现时所做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是能够完全符合新标准。

记者:...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在湾仔北方面,法庭已经说清楚,譬如人工岛方面,原本提出和现时提出的条件是不符合的。至于在中环方面,情况是不相同的。我们一向都向大家表示过,我们现时所作出的建议,是经过很详细的公众谘询,由原本比较大的填海方案,改为最小的填海方案。所以我们觉得我们现时所做的是符合法例上的要求。当然,这并不是我们自己说了就算,视乎保护海港协会是否进行有关中环填海的司法复核,若他们不进行的话,就是另一件事,假若进行的话,当然需要法庭裁决。

记者:孙先生,可不可以具体说一说,你觉得今次判决究竟现时中环、湾仔绕道是可以跟政府原来建议的路线兴建呢?第二,保护海港协会觉得现时的判决是较以前三个测试更加紧,而你们则觉得是比较“阔”了。你觉得“阔”在那里?......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我们有一份书面声明,解释和交代了这几点。现时终审法院所作出有关于有凌驾性公众需要的单一测试,在裁决里提出的论点与我们城规会律师所提出的观点是相同的。譬如说可以支持填海的公众需要,终审法院认为如果采取原判词诠释为不可或缺的需要就未免是太过言过其实,这是终审法院的看法。如果把这些推翻保护海港条例之下不准许填海的推定的公众需要,应该理解为社群的需要,这包括经济、环境,以及社会的需要。所以这些是可以给更大的空间我们就如何在两者之间采取平衡,多些机会达成共识。

对于除了填海之外,是否有其他解决办法呢?现时大家要看清楚,现时终审法院提出的是合理的解决方法,而不是以前高等法院提出的“没有其他可行选择”。在判词里第四十八段详细解释了甚么是合理方法,在考虑有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时,它说:这种方法要对经济、环境、社会方面所造成的影响及所需要的成本、时间与所引致的延误,这些亦应是相关考虑的因素。这些我们也需要考虑在内,所以在这方面我们觉得,我们觉得有更大的空间来看看如何就说有没有其他合理的解决方式,提出来大家商量,达成共识。

记者:政府还有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去解决交通流量的问题?绕道是否不用再兴建呢?保护海港协会希望你们完全不要填,而政府坚持要填海,那条绕道是否需要再规划呢?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也不是的。判词清楚表明,协会也同意要解决交通方面,这条绕道是有需的。我刚才说过,我们早前曾做过测试,做过一次比较严谨的考虑,提出很多原因,例如交通和各方面、经济上的,我们在立法会也交代过。我们就交通需求做了详尽的研究,我们得出的结论,有很多人支持需要这条路。

记者:......你的观点是......为甚么你们理解为“阔”了,但陆恭蕙的说法是“窄”了,......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这个需要解释一下,因为我们有几个不同的填海工程。我们现时所说的,官司本身是说湾仔北的填海工程前期分区大纲草图的策划,说我们在做这份草图时没有按照条例考虑所有因素,所以在草图中有关于我们要求的人工岛等是过份的要求,不能达到该条例上的要求,这是法庭的判决。现时我们上诉,我在很多不同的场合说过,我们上诉主要是希望澄清一些法律的观点,就我们应该用甚么来测试,是甚么程度的测试,我们测试时所采用的尺度是甚么,譬如刚才所说,现时有“合理”的安排,以前不是这样说的。所以这些都与原本的判决不同,所以我们接受了在湾仔北,我们要重新规划。终审庭所判决的是“法律上”解释的问题。今次法庭说我们在要求湾仔北的不可以推翻,我们也不是这样的用意,所以现时最重要的是,有终审法庭的判决,这是终审的判决,以前有任何的疑问,现时一扫而空。现时有一个终审的判决,我们就这个终审判决以后把这个作为唯一的准则。这个准则我们会这样做,每个都要跟这个准则做,这叫做依法办事,这就是法治。

我们觉得在这方面法庭有这样的诠释,有机会、有空间给我们解决以前有争议的问题。如果没有的话,如上次所说,有些东面是一成不变,是这样就是这样。

记者:你是否觉得这次好像输了官司,但政府实质上是赢了?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我想用某一方“赢”或“输”官司来形容判决的结果或许是比较方便的一个标签,但我认为最重要是有关判词让案件划上句号。最重要是我们在怎样演绎什么是合理,我们是用什么来测试,以前用三项测试方式,现时已被取代了,以后没有了那三个测试,而用单一凌驾性的“公众需要”的一个测试,这是新基准。这个测试,用各种不同的组合部分,都很清晰地告诉我们,譬如以前说的有没有其他可行选择,并不是现时有没有其他合理解决方法,合理是一个比较宽松的,并且要同时考虑时间上是否合理、价钱上是否合理?不若从前的不理会时间上需用多少?不理会价钱,总之无其他方法就是不可,现时多了这些考虑。所以我说,今次带给我们较多空间,譬如在社会、经济环境的需要,等等,这些是不同的范畴,是比较丰富的范畴,是日常要解决所需要的,而就这些范畴而作出一个判决的。在这一方面,我们觉得以后会有一个较明确的方式去办事。

记者:政府似乎与保护海港协会有不同的睇法,长远来说,是否有需要修改海港条例?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我想不是的,大家要明白,我们今晨十时才取得这个判词,现时是二时多,我们所能就判词来研究的时间不多,所以我们要较迟才能出来说,我们需要时间来详细消化和分析有关的法律意见,当然,终审庭方面说得很清楚,并非说我的演绎和协会的演绎不同,最终只有法庭的演绎,我现时说的,是我的理解,并非我的演绎,我没权演绎的。不过,若大家多花时间看清楚些,大家的口径应会一样的,不应有所不同。

记者:政府今次在经济上的损失......赔承建商?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现时尚未到时候谈及经济损失,因为我们仍未全面复工,而且还有未完的官司,所以现时仍未能估计。

记者:....公众测试,是否当找到更多资料时,如何通过这个测试时,是否要重新谘询公众关于中环湾仔填海工程?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这要视乎保护海港协会决定下一步的做法,因为现时仍有一宗官司,一个司法复核,已排期在二月初,如果它继续进行司法复核,当然,我们要向法庭展示我们为何认为所提出的是合理的,以及有足够理由,可以足够满足现时终审庭所定的测试,这是公开的过程,由法庭决定的。

记者:孙先生,我想问中环填海面积有没有可能减呢?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我们已尝试去减过,大家都知道原本我们所提出的那个流线型方案是大很多。一九九八年我们提出来时有很多人反对,当时有七十份反对书,我们经过反对,经过有关的程序,我们当时将填海幅度大幅度减至现时的幅度,我们当时已觉得是最少的填海方案。我们最近再审视过,就原本高院法官讲过的三项测试,看看能否符合,我们觉得能够符合,当然今日情况已有所改变,今日终审庭有一个新的测试,代替了那三项测试。所以我们需要就我们以前所做的东西再重新做一次,看看用新的基准能否符合。如果我们做完这工夫,我们便会确认能否符合,不过我刚才表示过,今早我们看过,我们大约认为应该符合有关的要求是不通的。

记者:如果中环填海继续施工的话,会否担心再有一批市民出来抗议填海工程,对你自己的民望会否有影响呢?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我想这些不是考虑自己民望的问题,如果考虑自己民望的问题,我可以不做这件事了。我都说填海要取舍很多因素的,现时还有一个官司,那官司一日不撤消,那个官司还在的。

记者:因为如不填海,便不需打这个官司。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我不会说我不填海,但我不会现时贸然去填海,这个要看看那官司。当然,我刚才都呼吁,声明都呼吁,我们有其他理由。或者是合适时间讲一讲,其实判词第七十段选择何时提出司法复核,这个都是很关键的,因为法庭讲得很清楚,如果对于这些提出司法复核应该是尽早提出的。它说任何填海工程的提议而提出反对,都应从速尽早提出申请,这一点是很明显,是很重要的,否则法庭有酌情权拒绝给予制助,终审法庭有这个判词。所以当时他们对于中环第三期填海,我们的工程是去年二月进行,到去年八、九月协会才提出司法复核,所以同法庭所说的,这里很明显有抵触。所以基于这个原因,我们希望海港协会慎重考虑应不应该再重新考虑他们的看法。当然有很多取舍,在于海港协会那方面,不是我们能够完全控制。在未到这里之前,我尝试与陆恭蕙小姐接触过,但她不在办公室,所以没有机会在这方面与她作出任何交谈,不过或许下午会与她谈谈。

记者:至于湾仔北,...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湾仔北我讲过很多次,我们将会做检讨,并已经进行中,不需要多讲了。

记者:你刚才说,有信心中环填海可以通过测试,中环湾仔绕道,是否可以按原定计划原定路线去起,...,但会否影响完工时间?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我想不应该会推迟,当然会否有阻滞,要取舍于我们剩下来的官司,进不进行,当然我们有自己的看法。但不要忘记,现时我们不可以武断法庭会怎样判决,我不会这样说,我只可以说,要待法院所有程序完成,如果法庭最终判决我们错了,便没有得做了,如果法庭认为我们对的,便可以做,如果法庭有其他判决,便看怎样判决。所以我们依法办事,我们要跟程序,已经有的程序,不是我是主观意愿,一定要法庭完成所有程序,我们才知道结果是怎样。

(请同时参阅答问全文英文部分。)

二○○四年一月九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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