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就终审法院对湾仔北填海计划裁决的声明

(1) 今日终审法院就城规会的上诉作出裁决,我们注意到就《保护海港条例》下不准填海的推定,终审法院提出了填海应为满足"有凌驾性的公众需要"(overriding public need)的单一测试,取代了早前高等法院的三项测试。终审法院就单一测试的定义,有不少论点和城规会代表律师所提出的观点相同,包括-

a. 可支持海港填海的公众需要无须定义为大众不可或缺的需要。事实上,终审法院认为如果采纳高等法院原判时诠释为"不可或缺的需要",就未免太言过其实了。

b. 这些可推翻《保护海港条例》下不准许填海的推定的公众需要,应理解为社的需要,包括经济、环境和社会需要。

c. 这些公众需要除了填海之外,并没有另外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而在考虑有没有其他合理方法时,这个方法对经济、环境和社会方面所造成的影响和所需的成本、时间和引致的延误也应是相关的考虑因素。

(2) 对经终审法院扩阔了定义和涵盖范围的单一测试,我们深感欣慰。终审法院的裁决消除了过去一段日子大家对可否再进行填海的疑问,亦提供了一个空间让政府和大众可以共同探讨在保护海港和应付社会、经济、环境需要间取得平衡。

(3) 就终审法院维持高等法院对湾仔北分区计划大纲草图的裁决,即城规会应重新审视该草图,这点与我们的原意亦吻合。事实上,城规会于去年七月中在接获高等法院的裁决后,已放弃需填海两公顷的海心公园建议,并于去年十月底主动要求政府就湾仔北填海计划进行全面的规划及工程检讨。我们会迅速并依法进行湾仔北填海计划的检讨,以应付迫切的运输基建需要。我们也会以同样谨慎的态度检讨东南九龙的填海计划。

(4) 政府决意保护和保存海港。我早前已多番表示目前的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和建议中的湾仔北和东南九龙填海工程是海港内仅馀的填海工程。

(5) 对于日后的填海计划,我们会订定一套明确的工作指引,指示如何遵行《保护海港条例》的规定和终审法院的裁决。我们会遵行终审法院的裁决,确保只有在特殊及有理由的情况下,并且必须符合新测试的情况下才可以填海。

(6) 针对大众对填海所得土地日后的用途可能被改变这项关注,我们将建议在城市规划过程中,确保填海所得的土地只是用作当初批准填海时所拟作的用途。

(7) 至于在二○○三年二月施工的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今次的司法复核及终审法院裁决并非针对有关大纲图。虽然如此,政府已在去年十一月完成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的全面检讨,结果显示该工程通过高等法院先前所订的测试。相比于终审法院扩阔了的定义,我们有信心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可以满足法律的要求。

(8) 无论如何,我们会迅速仔细按终审法院的裁决,再确定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符合终审法院所订的单一测试和各项相关的因素,包括对填海工程所需的成本和相关的考虑。我重申,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是合理的,其作用是应付迫切的运输基建需要。该工程已完成妥善而严格的审核,工程建议的填海范围由三十二公顷减至十八公顷已是填海最小的限度。

(9) 我们明白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的司法复核将会于二○○四年二月九至十二日进行聆讯。一如既往,政府尊重法律精神。在有关的法律诉讼未有结果之前,政府会继续暂停该工程原定计划的海事打桩和填海工程。但我们留意到终审法院判词中,表明申请司法复核一定不可以有任何不当延误,就任何填海工程提议而提出的反对,都应该从速尽早提出申请,否则法庭有酌情权拒绝。

(10) 我们要重申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自一九九八年提出,已经过一个妥善而严格的审核,填海工程亦于去年二月展开,而保护海港协会是于去年九月才就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提出司法复核。有见及此,我们希望保护海港协会考虑应否继续就中区填海第三期工程的司法复核。

二○○四年一月九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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