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会议上郑经翰议员就‘立法会一题:申请修订地契’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答复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九日)立法会会议上郑经翰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答复:

问题:

  中华汽车有限公司(俗称“中巴”)早前向政府当局申请修订地契,把一幅位于北角琴行街的土地的许可用途由员工宿舍改作商住楼宇用途。本年8月,政府与中巴就补地价款额达成协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自中巴于1998年结束巴士业务以来,上述土地曾作哪些用途,是否一直空置;

(二) 鉴于中巴已结束巴士业务多年,政府为甚么不收回该幅土地,让有兴趣的地产发展商竞投;及

(三) 过去10年,当局批准了多少宗把社区或公用设施用地改为工商或住宅用地的申请;请列出每幅土地的地点、面积和原来用途、承批人名称,以及补地价款额?

答复:

主席女士:

  在我未回答问题前,让我先向议员提供一些有关政府批出此类土地的政策和这幅土地的资料。以私人协约方式批出土地用作“工人房屋”的政策始于1948年,目的是要解决工人住屋问题,借此于战后帮助工业发展及应付当时的住屋需求。这些土地是以市值三分一的地价批予有关公司用作兴建房屋供其员工及家属作住宿用途。有关政策于1980年全面终止。期间共批出27幅土地作这类用途。 

  政府在1984年检讨此类土地用途,认为批出的“工人房屋”用地大部分未能尽用土地的发展潜力。经当时港督会同行政局考虑,决定容许这些土地的承批人可在符合下列四项原则下,申请修订有关土地契约把物业重建发展,从而达至地尽其用:

(1) 承批人应有所准备,因应政府需要在重建方案内加入公共设施;

(2) 承批人须承担安排迁置现有住户的责任,有关安排须达致地政总署署长与劳工处处长满意的水平;

(3) 修订契约补价会按有关土地公开市值与“先前价值”的差额计算,而“先前价值”的计算方法则规定为有关土地作住宅用途的最新市值的三分之一;

(4) 批地安排会施加合适的建筑规约,规约期会计及把有关土地腾空交出所需的时间。

  同时,地政总署署长获当时港督会同行政局授权,根据上述既定的原则,处理“工人房屋”土地的契约修订申请。截至目前为止,一共有18幅“工人房屋”用地,经上述程序获地政总署署长同意批准修改地契及补地价,另有两幅则归还当局。

  中华汽车公司(中巴)员工宿舍地段坐落北角琴行街内地段7105号。这幅土地是于1954年批予中巴兴建宿舍给其员工及家属作住宿用途。就问题的三部分,我的答复如下:

(一)及(二) 中巴一直将该地段用作其公司员工及家属作住宿用途直至2003年12月为止。中巴在2003年5月向政府提出修订契约申请作重建用途。地政总署署长是根据1984年订立的政策获授权,按既定的原则,经考虑有关申请后,批准有关的土地契约修订申请,让该地段重建发展。

(三) “社区或公用设施用地”是规划上的概念,土地契约不会采用这样的描述。地契条款会清楚列明许可的用途,例如本问题所述个案,地契只容许该地段用作员工宿舍之用。就琴行街地段同类个案而言,在过去10年,当局共批准了三宗原来批作“工人房屋”的土地以修订土地契约方式改作其他用途。有关资料载于附件。



2005年1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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