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规划)修订规例刊宪

  政府今日(六月三十日)在宪报刊登修订规例,澄清《建筑物条例》中可用作地盘分类的“街道”须符合的准则。

  根据《建筑物(规划)规例》的规定,一个地盘的准许发展密度取决于其所属的地盘分类,而地盘分类则按与地盘紧连的街道数目来厘定。现时法例并没有说明用作地盘分类的街道须符合什么准则。

  政府发言人说:“修订规例清楚列明可用作地盘分类的街道须符合的准则,以助消除不明确的地方。”

  根据修订建议,只有“指明街道”才会被视为紧连地盘以用作地盘分类的街道。而指明街道须符合下述其中一种情况:

* 街道归属于政府,并由路政署保养;

* 街道是由发展商根据地盘的租契条款在其拥有的土地上铺筑,并在有需要时归还政府;

* 街道是由发展商根据地盘的租契条款在毗邻地盘的政府土地上铺筑;

* 街道是地盘拥有人已获明确授予通行权的街道;或

* 街道是铺筑在地盘拥有人所拥有的土地上。

  发言人指出:“修订规例中亦已澄清,假如一条街道的不同部分符合上述一种或多于一种情况,而这些部分又相连构成一条街道,则这条街道亦合资格成为指明街道。”

  地盘的所有指明街道均须标示在提交予建筑事务监督批准的图则上。若指明街道不是一条现有的街道,则有关街道须于地盘的建筑物占用许可证发出前铺筑完成。

  他补充说:“只要其准许发展密度是取决于指明街道的建筑物仍然存在,则这条指明街道便须一直维持为街道。”他并强调,建筑事务监督会根据《建筑物条例》采取执法行动,以阻止这些街道不复存在。

  政府将于二○○五年七月六日向立法会提交《2005年建筑物(规划)(修订)规例》。修订规例的建议生效日期是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星期四)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