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会议上李永达议员就‘立法会三题:内部认购方式发售未建成住宅物业单位’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口头答复

  以下为今日(六月一日)立法会会议上李永达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孙明扬的口头答复:

问题:

  据报,一些地产发展商以内部认购方式发售未建成住宅物业单位(俗称“楼花”)时,并没有向准买家提供所有发售单位的价目表,而他们公布的已售出单位数目和价格,与其后的土地注册处物业转让纪录亦不吻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地政总署根据“同意方案”发出预售楼花同意书时,有没有附加条件,规定发展商以内部认购方式发售楼花时,须向准买家提供所有发售单位的价目表,并须确保所公布的销售情况资料准确无误;若有附加这些条件,由去年至今有没有发现发展商违反了条件;若没有,政府会不会考虑附加这些条件;

(二)当局现时对地产发展商以内部认购方式发售楼花作出监管的机制的法律依据是甚么,以及可对违反监管规定的地产发展商采取甚么措施或惩罚;及

(三)政府有没有评估上述监管机制是不是有问题;若认为有问题,会否全面检讨该机制,甚至考虑减少或全面禁止地产发展商以内部认购方式发售楼花?

答复:

主席女士:

  首先,在回答李议员的问题前,我想先简述一下预售楼花同意方案之下有关发展商以内部认购方式发售楼花的规定。预售楼花同意方案规定发展商必须拟备售楼说明书,并且必须在公开发售前公布可供购买单位的清单及每个单位的售价。一直以来,发展商在公开发售前推出部分单位作内部认购以测试市场对该楼盘的反应。为求在这情况下能够较有弹性地掌握单位价格的定位和制定销售策略,发展商没有提供有关单位的清单及售价。虽然如此,香港地产建设商会自二零零一年起实施了一套自我规管制度,要求其会员出售楼花时遵守商会发出的指引,以确保准买家在作出置业决定前能够掌握足够和准确的资料。

  就问题的三部分,我的答复如下:

(一)正如我刚才提及,政府发出预售楼花同意书时,没有规定发展商以内部认购方式发售楼花时,须向准买家提供所有发售单位的价目表。但自二零零一年十月起,在发展商的自我规管制度下,发展商必须向内部认购的买家提供售楼说明书。此外,政府在今年年初注意到,随楼市的稳步复苏,市民置业的兴趣增加,部分发展商采取了不同的销售策略以营造市场气氛,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因此,政府在今年三月期间去信商会,促请商会加强指引,要求发展商在进行内部认购时向准买家提供推售单位的价目表及这些单位的清单,并采取措施确保发展商对外发布有关销情的资料,是准确及全面的。应政府的要求,商会于今年四月初发出的补充指引,有以下四项要求-

(i) 如果售楼说明书载列的资料有任何重要的改变,发展商应采取合理步骤通知买家;

(ii) 售楼处应备有大厦公契及政府租契的副本,供准买家免费查阅;

(iii) 发展商在进行内部认购时,应为准买家提供推售单位的价目表及这些单位的清单;及

(iv) 发展商如发布销售数字应力求准确。

  政府相信,只要发展商真正切实执行商会制定的指引,应可为准买家提供合理的保障,目前无需要加入更多的强制性条款。消费者委员会原则上赞同进一步完善商会指引的做法。商会正就指引进行检讨,务求进一步改善指引的运作和成效。

(二)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实施的自我监管机制并没有法律效力,我们是倚?市民大众、传媒和消费者委员会一直监察机制的运作。地产商是关心自己的商誉的,任何指发展商进行内部认购时违反指引的报导,对发展商的声誉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也可能影响个别楼盘的销情。

(三)关于检讨现行安排方面,我想指出的是,任何新措施必须符合两项基本原则:第一,方案要实际可行而不会窒碍市场活力;第二,方案亦同时要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持一个有秩序、公平及开放的市场。

  政府会采取双管齐下的策略。首先,我们已在上星期联同消费者委员会及地产代理监管局与商会会面,要求商会就内部认购的安排以及消息发放的透明度与准确性作全面检讨,并具体及清晰地重新整理现行有关内部认购的补充指引。商会承诺要求会员的前线员工切实地遵守所有关于出售楼花的指引,包括提供价单、公契副本给准买家参考。商会亦答应成立内部专责小组,全面检讨其会员目前的内部认购安排,预计在三至四星期内提出全面性的具体建议。另一方面,我们已要求地产代理监管局向地产代理发出新的指引,提醒他们必须遵守《地产代理条例》的规定,向准买家发放准确资料。

  基于我刚才提及的两项原则,现时我们无意考虑减少或全面禁止发展商以内部认购方式发售楼花,以便尽量减少对物业市场的干预,让市场能够持续健康发展。

  最后,我希望借此机会重申一点,市民决定是否购买物业时,不应因为一些新楼销情理想的报导而作出冲动的置业决定;市民应该慎重考虑本身的负担能力和实际需要,并参考市场上类似物业的实际成交价。在这方面,市民可翻查在土地注册处已登记的类似物业成交纪录。消费者委员会亦已表示会按需要考虑增加保障买楼权利的教育,例如印制小册子等。如有需要,市民应按其实际情况寻求专业人士例如测量师或律师的意见。

二○○五年六月一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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