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会议上何锺泰议员就‘立法会六题:楼宇管理及维修’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答复

  以下为今日(六月一日)立法会会议上何锺泰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答复:

问题:

  政府在去年就楼宇管理及维修谘询公众,结果显示公众认为引入强制验楼是一项可行及有效的长期解决楼宇失修的方案。当局正制订建议以备进行第二次公众谘询,集中探讨引入强制验楼的可行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新加坡或其他国家有否制订强制验楼政策;若有,请简述有关政策的重点;

(二) 将于何时展开第二次公众谘询,而涉及的强制验楼计划内容与第一次公众谘询的内容有甚么分别,以及会不会集中讨论如何要求业主履行责任,确保他们的楼宇安全;及

(三) 鉴于残旧楼宇的业主可能不获保险公司承保他们的物业,当局将如何协助他们购买所需保险?

答复:

主席女士:

  就问题的三部分,我的答复如下:

(一) 据我们资料搜集所得,新加坡政府规定楼宇业主须聘请合资格人士定期检验其楼宇的结构。非住宅楼宇每五年检验一次,而住宅楼宇则每十年检验一次。检验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外观检验。业主是否需要进行第二阶段的全面结构检验须视乎第一阶段的检验结果。如果在第一阶段只发现轻微的损毁情况,业主只须跟进有关的修补工程;如果检查发现重要的结构损毁情况,政府当局可要求业主进行第二阶段全面的结构勘测检验及进行所需的维修。若果业主违规,可被罚款最高新加坡币一万元(约港币四万七千元)及监禁最多六个月。

  除了新加坡以外,根据资料显示,其他地方例如美国的纽约市亦有规定所有楼高超过六层的楼宇,业主须每隔五年委聘合资格人士检查及维修楼宇的外墙及外墙上的附属物,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有需要的维修。违例者可被罚款最高一千美元(约港币七千八百元),及监禁最多六个月。

  各地楼宇检验计划的执行细节,均因应不同地方的楼宇保养文化及社会和经济状况而有所不同。我们制订有关强制验楼计划的建议时,亦会按香港的情况,适当地参考不同地方的经验。

(二) 为了长远解决楼宇失修这个存在已久的问题,我们已进行了第一次的楼宇管理及维修公众谘询,并于今年一月公布了谘询报告书。谘询结果显示社会普遍确认妥善保养楼宇是业主的最终责任,而政府应提供确保楼宇状况良好的法例框架,向有需要的业主提供协助,以及进行执法。此外,大家普遍赞同强制验楼是确保业主妥善维修楼宇的有效方法。由于实施任何强制措施均必须有充分的理据,周详的执行计划及得到社会的支持,因此我们正以公众属意的政策方向为依归,制订强制验楼计划的执行细节和各项支援措施,以便在年底进行第二阶段公众谘询。

  拟议谘询的内容包括强制验楼计划的实施细节,例如怎样厘订目标大厦、订定检验标准、检验周期;和相关的支援措施,例如设立独立仲裁机制;以及为有真正需要的业主提供适当的协助,以履行其应负的责任等。假如公众就强制验楼计划的执行细节及支援措施能达成共识,我们将展开跟进的立法工作。

(三) 民政事务局和民政事务总署一直透过不同的方法和渠道,鼓励业主立案法团和业主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以保障业主的权益。《2000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已规定业主立案法团必须就大厦的公用地方购买第三者保险。就此,民政事务总署一直透过香港保险业联会与保险业界积极商讨,以期制订附属法例,订明第三者风险保险的实施细则。有关细则相当复杂,但该署现已将附属法例拟稿,连同《2005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草案》于本年四月提交立法会审议。

  民政事务总署一直与香港保险业联会磋商,讨论大厦投保的具体条件,以协助缺乏妥善管理维修的大厦购买保险。而屋宇署亦会因应个别情况,考虑发出清拆令,以便协助因存在僭建物而未能购买第三者保险的楼宇。此外,市区重建局和香港房屋协会亦有为参与他们楼宇复修计划而完成所需维修的业主立案法团提供资助,以鼓励法团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

二○○五年六月一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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